公告日期:2013-12-24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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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
關于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致: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
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
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通商”)接受新華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
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
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的資格和表決程序等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通商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
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職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1.1 2013 年 11 月 8 日,公司董事會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以及
上海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新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
通知”),在法定期限內公告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審議
事項、參加人員、登記辦法等相關事項。
1.2 2013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本次股東大會在北京市建國門外
大街甲 12 號新華保險大廈 21 層如期召開。
1.3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康典先生主持,就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逐一進
行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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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經通商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與召集人資格
2.1 根據對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股東的賬戶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證明、股東代表的授權委托證明和身份證明等文件的查驗,持有
1,969,406,954 股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股東(包括法人股股東和個人股東)及經
股東委托的授權代表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總額的 63.13%。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
及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中介機構的代表。
2.3 經通商律師核查,本法律意見書 2.1 條所述股東和經股東委托的授權代表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表決權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見書第
2.2 條所述人員有資格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
2.4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經通商律師核查,召集人資格符合
相關中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3.1 經通商律師見證,列于本次會議通知中的各項議案均已按照會議議程由公
司股東進行了審議,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
3.2 通商律師和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代表對計票過程進行了監督,表決
結果于當場公布,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經股東委托的授權代表均未
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3.3 通商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
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結論
4.1 綜上所述,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
股東授權代表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議案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
事宜均符合相關中國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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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決議合法有效。
4.2 通商律師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等資料一并進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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