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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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
關于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法律意見書
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 號)等法律、法規和規
范性文件以及《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規定,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出具法律
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委派律師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查了公司
提供的股東大會會議資料。根據該等資料,并在公司保證該等資料真實、全面和
完整的前提下,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2013 年 12 月 6 日,公司董事會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
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鄭州
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3 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于 2013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10
時在河南省鄭州市宇通路宇通工業園公司行政樓六樓大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
董事長湯玉祥先生主持。
經本所律師審驗,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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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的資格
根據本次股東大會通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
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
人均有權參加本次股東大會。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決權
的股份數為 540,662,654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42.54%。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
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律師。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會議人員和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驗證,本次會議審議了以下議案:
1.《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2.《關于為全資子公司香港宇通國際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二)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的表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對議案進行了投
票表決,并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
票,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審議事項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
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 結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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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出席
會議人員和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非經
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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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關于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署頁)
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蓋章)
經辦律師:
萬 源
李杰利
事務所負責人:
徐曉飛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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