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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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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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關于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
下稱“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召開。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經公
司聘請委派律師出席會議,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發表
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已經對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資料及證言進行審查
判斷,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
料,隨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眾披露,并依法對本所在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
承擔責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
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召集和召開。
公司董事會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
刊登《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
知》,就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開方式、審
議事項、出席會議對象、會議登記等事項進行了公告。
2013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按照公告的時間、地點和議程召開了本次股東大會。
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 29 人,代表股份數 199,539,195 股,占公司股份
總數 39.097%。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出席股東大會的有公司股東、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資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
東大會規則》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三、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未有股東提出新提案。
四、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書面投票方式審議并履行了全部議程。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表決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了監票,并當場公布
了表決結果。
公司董事會《關于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提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
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 結論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定,出席會議人
員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會議表決程序以及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關于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
見書》之簽字頁,無正文)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負責人:
何永哲 律師
楊紅良 律師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