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3
北京榮之聯(liá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事會
關于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
北京榮之聯(liá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第二屆監(jiān)事會
第十五次會議已審議通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
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
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以下合稱“《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
錄1-3號》”)、《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監(jiān)事會對激勵對象人員名單進行了核查,并發(fā)表核
查意見如下:
一、激勵對象名單與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相符。
二、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三、激勵對象均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
人員及核心技術(業(yè)務)人員,其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均在有效任期內,其他人
員均為公司正式員工并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四、上述人員均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中國證監(jiān)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
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沒有作為激勵對象。激勵對
象未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經核查,激勵對象均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
章程》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股
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等規(guī)范性文件所規(guī)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本
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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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為《北京榮之聯(liá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事會關于限制性股票激勵對
象名單的核查意見》簽署頁)
全體監(jiān)事簽名
黃建清 康紅芳 趙傳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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