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3
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草案)
為保證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確保
公司長遠發展和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
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以下合稱“《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和《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北
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核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
務)人員進行全面工作績效的全面客觀評估,健全公司激勵對象績效評價體系,
保證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促進公司長期戰略目標的實現。
第二條 考核原則
考核評價必須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考核對象的
業績進行評價,以實現股權激勵計劃與激勵對象工作業績、貢獻緊密結合,從而
提高管理績效,實現公司價值與全體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三條 考核對象
《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
1、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
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
3、預留激勵對象,即激勵計劃獲得股東大會批準時尚未確定但在本計劃存
續期間經董事會批準后納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第二章 考核組織管理機構
第四條 考核機構
1、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領導和審核考核工作。
2、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授權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工
作,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等相關部門負責相關考核數據的搜集和提供,并對
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3、公司股東大會負責本辦法的審批。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考核程序
1、公司人力資源部在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授權和指導下負責具體的
考核工作,負責激勵對象考核分數的計算、考核結果的材料匯總,并在此基礎上
形成績效考核報告。
2、公司人力資源部將對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
報告提交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并由其做出決議。
3、公司人力資源部將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報告提交公司董事會薪酬
與考核委員會,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交董事會審議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
第六條 考核期間與次數
1、考核期間
激勵對象獲授或解鎖限制性股票前一會計年度。
2、考核次數
股權激勵期間每年度一次。
第七條 考核指標
激勵對象當年度可解鎖額度根據公司、個人兩個層面的考核結果共同確定。
1、公司層面考核內容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鎖,各年度績效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鎖安排 公司業績考核目標
2014 年凈利潤相比 2013 年度增長不低于 35%,2014 年加權平均
第一次解鎖
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 7%;
2015 年凈利潤相比 2013 年度增長不低于 68%,2015 年加權平均
第二次解鎖 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 7%;
2016 年凈利潤相比 2013 年度增長不低于 110%,2016 年加權平
第三次解鎖 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 7%。
本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分兩期解鎖,各年度績效考核目標如下表所
示:
解鎖安排 公司業績考核目標
2015 年凈利潤相比 2013 年度增長不低于 68%,2015 年加權平均
第一次解鎖 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 7%;
2016 年凈利潤相比 2013 年度增長不低于 110%,2016 年加權平
第二次解鎖 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 7%。
鎖定期內公司凈利潤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
為負;上述各年度凈利潤指標為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損益后的凈利
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實施本計劃發生的激勵成本在公司經常
性損益中列支。
2、個人績效考核
(1)個人績效考核內容
在公司層面業績考核達標的情況下,考核對象的關鍵業績指標根據工作計劃
和崗位職責制定,于每年初與公司簽署業績合同或 KPI 考核指標。
(2)個人績效考核辦法
個人績效考核由激勵對象直接上級根據激勵對象與公司簽署的業績合同或
KPI 考核指標進行評分。
(3)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及行權條件
根據考核評分,被激勵對象員工的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檔,其
中考核評分為 80 分(不含 80 分)以上的為合格,80 分(含 80 分)以下為不合
格。
工作期間本人或下屬發生重大差錯或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數額較大的
直接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在公司規定的期間內未與公司簽署業績合同或 KPI 考
核指標的直接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激勵對象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則具備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鎖資格,
否則激勵對象相對應限制性股票數量作廢,由公司回購注銷。
4、預留部分考核要求
由于預留部分第一個解鎖期時間等同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時間,則
預留部分第一部分解鎖業績考核等同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業績考核;由
于預留部分第二個解鎖期時間等同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時間,則預留部
分第二個解鎖期業績考核等同于首次授予部分期權第三個解鎖期的業績考核條
件。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應用和管理
第八條 考核結果反饋
1、被考核者有權了解自己的考核結果,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小組
應在考核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結果。
2、被考核者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首先應通過雙方的溝通解決。如若不能
妥善解決,被考核者可以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
訴之日起 10 日內,對申訴者的申訴請求予以答復。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答
復即為激勵對象的最終考核結果。
第九條 考核結果的應用
1、考核結果作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解鎖依據。
2、激勵對象上一年度考核達標后才具備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鎖資格。
3、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員工,公司將按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回購及注銷本
期或全部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
第十條 考核結果的管理
1、考核指標和結果的修正
考核結束后,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對受客觀環境變化等因素影響
較大的考核指標和考核結果進行修正。
2、考核結果的歸檔
考核結束后,考核結果作為保密資料歸檔保存。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
作組須保留績效考核所有考核記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果本辦法
與監管機構發布的最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存在沖突,則以最新的法律、法規和規
章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
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