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3
證券代碼:002642 證券簡稱:榮之聯 公告編號:2013-067
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 召開情況
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第二屆監事會
第十七次會議通知于2013年12月14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發出,并于2013年12月20
日在公司15層會議室以現場和通訊表決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本次會議應到監事
3人,實到監事3人。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合法、有效。
二、 審議情況
1、經過審議,與會監事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了《關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表決結果: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監事會認為: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議案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股
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以下合稱“《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
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策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推出將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相結
合的中長期激勵機制,不斷強化公司經營管理團隊的穩定與壯大,有效提升公司
各級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保障公司長期穩定及可持續發展。
2、經過審議,與會監事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了《關于核查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表決結果:3票同意,0票反對,
0票棄權。
經核查,監事會認為:激勵對象均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
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
行)》及《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等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條
件,其作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上述內容,詳見本公司刊登于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
《監事會關于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
三、 備查文件
1、《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2、《監事會關于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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