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3
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獨立意見
作為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的獨
立董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號》、《股權激勵有關
事項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以下合稱“《股權激勵有關事
項備忘錄 1-3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北京榮之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公司擬實施的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發表意見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等有關法
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
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任職資格的規定,不存在《管理辦
法》及《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授予獲授
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內容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
事項備忘錄 1-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鎖安排(包括授予額度、授予日期、授予條件、解鎖日期、
解鎖條件、授予價格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
股東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
或安排。
5、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公
司可持續發展能力;使經營者和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提高管理效率和經營者的
積極性、創造性與責任心,并最終提高公司業績。
6、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不會損害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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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為《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草案)的獨立意見》簽署頁)
全體獨立董事(簽章)
陳拂曉
任光明
林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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