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3
浙江天冊/法律意見書
關于利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號黃龍世紀廣場 A 座 8 樓
電話:+86 571 87901110 傳真:+86 571 87902008
-1-
浙江天冊/法律意見書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關于利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編號:TCYJS2013H0518 號
致:利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
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
利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歐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
加利歐股份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并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利歐股份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師
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利歐股份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
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利歐股份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和相關文
件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出席了利歐股份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出具
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
(一)經本所律師查驗,利歐股份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提議并召集,召開本
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及 2013 年 12 月 5 日在《證券時報》、《上
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據本次股東大會的議程,提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題為:
1、審議《關于延長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
2、審議《關于公司溫嶺城西廠區搬遷及土地收儲的議案》。
上述議案不采用累積投票制。
-2-
浙江天冊/法律意見書
因公司董事長出差,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副董事長王壯利先生主持。
(二)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根據會議通知,本次會
議現場部分召開的時間為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網絡投票時間為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
票的具體時間為: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3 年 12 月 19 日 15:00
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 15:00 期間任意時間。本次會議現場部分的召開地點為浙江
省溫嶺市工業城中心大道公司會議室。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題和相關事項已經在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中列明與
披露。
本次股東大會按照公告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參加會議的方式及召開程序進
行,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利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東大會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為:
1、截至2013年12月16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股東。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2、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聘請的律師。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7 人,共計代表股份 160,830,372 股,占利歐股份股本總額的 50.3154%。其中:
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60,828,356 股,
占利歐股份股本總額的 50.3148%;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 1 人,代表股
份 2,016 股,占利歐股份股本總額的 0.0006%。
-3-
浙江天冊/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認為,利歐股份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資格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對本次會議的議案進行審議、表決。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采取記名
方式對本次會議的議題進行了投票表決,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當場
公布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對表決結果沒有提出異議。
根據表決結果,本次會議審議的全部議案均獲股東大會同意通過。本次股東大
會沒有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會議記錄及決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
董事簽名。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利歐股份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
格、會議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承辦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無副本。
(以下無正文)
-4-
浙江天冊/法律意見書
(本頁無正文,為 TCYJS2013H0518 號《關于利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
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章靖忠
簽署: 經辦律師:傅羽韜
簽署:
經辦律師:章 杰
簽署:
2013 年 12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