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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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65)
持續關連交易
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司與天津城投訂立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據此,
本公司同意在服務范圍內為天津城投運營及維護該污泥處置中心,期限由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止。
天津城投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天津城投為本公司的關連
人士。根據上市規則,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
連交易及應與污水及再生水廠運營協議合并計算。
由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污水及再生水廠運營協議
及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項下應付年度服務費總額乃低于適用百分比率5%,故根據
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規定,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僅須符合申報及公告規定,而獲豁
免遵守獨立股東批準的規定。
董事會欣然宣布,本公司與天津城投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訂立污泥處置中心運營
協議。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1
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的詳情
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訂約方: (a) 本公司(作為運營商);及
(b) 天津城投(作為該污泥處置中心的所有者)
服務范圍: 按訂明的行業標準運營及維護該污泥處置中心,包括處理、運輸及
填埋由張貴莊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
期限: 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止(首尾兩天
包括在內)
服務費: 包括(1)于該污泥處置中心內處理污泥的費用人民幣103.80元╱噸,
此費用以成本加成的計價方式核定。此費用不包括電費,電費將由
天津城投支付;及(2)運輸費人民幣50.80元╱噸及填埋費人民幣
190.70元╱噸,運輸費及填埋費均依據市場同類服務價格核定。
本公司預計每日污泥處理量應不低于120噸及不高于300噸,因此
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期限內的服務費總額預計將不低于人民幣
5,090,000元及不高于人民幣9,000,000元。
付款期: 每個歷月結束后15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將提交污泥檢測報告及服務
費支付通知單給天津城投,天津城投須于收到服務費支付通知單后
的15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支付服務費。
2
年度上限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的公告所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與天
津城投訂立了污水及再生水廠運營協議。根據上市規則第14A.27條的規定,污水及再生
水廠運營協議應與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合并計算。
根據(1)按污水及再生水廠運營協議,天津城投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財政年度應付的總服務費約人民幣31,311,000元及(2)按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項下
的服務費總額將不高于人民幣9,000,000元計算,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財政年度,上述兩份協議的年度上限將不會超過人民幣40,311,000元。
并無其他類似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27條應與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合并計算。
訂立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的原因
本公司專門運營及維護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中心。訂立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有助本
公司從運營該污泥處置中心中獲取盈利。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的條款乃經訂約方公平
磋商后厘定。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
款訂立,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3
有關本公司及天津城投的資料
本公司主要從事污水與自來水以及其他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設計、管理、運營、
技術咨詢及配套服務;市政基礎設施的設計、建設、管理、施工及運營管理;天津市中
環線東南半環城市道路特許運營、技術咨詢及配套服務;環保科技及環保產品設備的開
發運營;自有房屋出租等。
天津城投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資(本公司的控股股東)的唯一股東,
持有天津市政投資100%股權。天津城投主要從事以本身擁有的資金投資于海洋及河流
綜合發展及更新、地鐵、城市公路及橋梁、地下管道網絡、城市環境基建;投資規劃;
企業管理咨詢;市場建筑發展服務;租賃自有物業;租賃基建及發展及運營公用設施;
持牌運營基建及在政府授權下轉讓持牌業務;生產、發展、運營建筑材料、裝飾材料、
電子產品(不包括汽車);建筑投資咨詢。
上市規則的涵義
誠如上文所述,天津城投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天津城投為
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
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及應與污水及再生水廠運營協議合并計算。
由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污水及再生水廠運營協議及
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項下應付年度服務費總額乃低于適用百分比率5%,故根據上市
規則第14A章的規定,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僅須符合申報及公告規定,而獲豁免遵守
獨立股東批準的規定。
4
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安品東先生及陳銀杏女士乃與天津城投有關連,被視為無法以獨立身
份向董事會提供推薦意見,故彼等已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準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放棄
投票。
釋義
于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國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及H股分別于上海證券交易
所及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適用于一項交易)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服務范圍」 指 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項下將由本公司提供的服
務,其詳情載于本公告「污泥處置中心運營協議的
詳情」一段
5
「污水及再生水廠 指 本公司與天津城投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就運營
運營協議」 及維護張貴莊污水處理廠及張貴莊再生水廠而訂立
的運營協議,其詳情載于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
八月一日的公告中
「該污泥處置中心」 指 張貴莊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中心,位于中國天津張
貴莊
「污泥處置中心 指 本公司與天津城投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就
運營協議」 運營及維護該污泥處置中心而訂立的運營協議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 指 天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本公
司的最終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資的唯一股東,持
有天津市政投資100%股權
「天津市政投資」 指 天津市政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
有本公司51.60%股權
承董事會命
董事長
張文輝
中國,天津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于本公告刊發日期,董事會由四名執行董事張文輝先生、林文波先生、付亞娜女士及時振娟女士;兩名
非執行董事安品東先生及陳銀杏女士;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謝榮先生、邸曉峰先生及李潔英女士組成。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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