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證券簡稱:歐菲光 證券代碼:002456 公告編號:2013-111
深圳歐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重新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三方監管協議和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
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歐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1730 號文《關
于核準深圳歐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核準,采
取非公開發行的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4,054 萬股,每股發行
價格為 37 元。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共計 1,499,980,000.00 元,扣除相關
發行費用 47,219,940.00 元,實際募集資金 1,452,760,060.00 元。
截至 2013 年 1 月 18 日止,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的資金已全部到位,
業經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華驗字[2013]000020
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發布了《關于變更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和保薦
代表人的公告》, 廣發證券將擔任公司第二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和
持續督導的保薦機構,其持續督導工作范圍與責任包括承繼公司前次向
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機構的督導工作范圍與責任及
本次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導工作范圍與責任。
詳見巨潮咨詢網http://www.cninfo.com.cn/information
為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
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保薦機構更換后,本公司及下屬全資子公司
(南昌歐菲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南昌歐菲光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南昌歐
菲光學技術有限公司、南昌歐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與廣發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龍華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
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中國農業銀行南昌市象湖支行
重新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四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各資金賬戶:
(1)深圳歐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
337010100100489755,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額為0元。
(2)深圳歐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龍
華支行下屬單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
項賬戶,賬號為748460359840,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額為 3.53元人
民幣。
(3)南昌歐菲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
北支行下屬單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開
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190218860369,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額
為22,387,692.31元人民幣。
(4)南昌歐菲光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昌北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36001050800052510306,截
至2013年12月11日余額為60,969,299.35元人民幣。
(5)南昌歐菲光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
昌北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
191719012925,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額為 42,409,555.55元人民幣。
(6)南昌歐菲光學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昌北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
1502210029300201075,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額為24,447.27元人民幣。
(7)南昌歐菲光學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南昌市象湖支行開
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4983001040010042,
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額為100,000,000元人民幣。
(8)南昌歐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
支行下屬單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開設
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200718860317,截至2013
年12月11日余額為1434.55元人民幣。
2、公司、銀行、保薦機構各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
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
法規、規章。
3、保薦機構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募集
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
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
和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調查時
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一次或 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1000 萬
元(按照孰低原則在 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 5%之間確定)的,公
司和銀行應當于支取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分別以郵件方式及快遞方式通
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5、銀行每月開始的 10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
機構。銀行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保薦機構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
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應當同時在本協議簽字確認。若在保薦期間保薦機構
更換保薦代表人,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公司和銀行,公司再次授
權新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保薦機構
同時向公司和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新任的保薦
代表人應當簽署補充認可本協議的書面文件。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協
議的效力。
7、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
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或
者保薦機構可以要求銀行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8、協議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
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保薦機
構督導期結束之日起失效。
9、協議壹式柒份,四方各執壹份,其余報有關部門審批或備案。
未盡事宜,由四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四方監管協議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歐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