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股票代碼:600815 股票簡稱:廈工股份 編號:臨 2013-053
債券代碼:122156 債券簡稱:12 廈工債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尚未開庭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額合計:89,569,412.85 元
尚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金額
一、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基本情況
2013 年 11 月 8 日,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
作為原告,通過訴訟代理人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對主債務人鷹潭廈工機械銷售服務
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簡稱“鷹潭廈工”)及其債務擔保人廈門市橋箱機械工業有限
公司、陳東毅、黃秀華、顏鳴建、林月珠、張曉曄、沈明治、桂碧慧、莊麗、張琦(被
告二至被告十一)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3 年 11 月 12 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2013 年 12 月 13 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公司的訴訟保全申請,分別對上述
案件涉案被告的相關財產執行訴訟保全。
二、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事實、請求及答辯情況
鷹潭廈工分別于 2011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 月 1 日與本公司簽
訂產品經銷協議,約定由鷹潭廈工經銷本公司的挖掘機、叉車、裝載機、道路機械。2011
年至 2013 年間,廈門市橋箱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陳東毅、黃秀華、顏鳴建、林月珠、
張曉曄、沈明治、桂碧慧、莊麗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向本公司出具多份擔保書,承諾
為鷹潭廈工在與本公司業務往來中對鷹潭廈工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1 年,
抵押人張琦以其所有的位于廈門市湖里區的房產為鷹潭廈工對本公司所負的債務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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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
此后,經公司多次催討,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鷹潭廈工尚欠公司貨款人民幣
78,996,205.11 元;其余債務擔保人亦未依約履行擔保義務。
2013 年 11 月,公司正式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鷹潭廈工等提起民事訴訟,訴請: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貨款 78,996,205.11 元(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
及逾期付款資金占用費(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為人民幣 10,573,207.74 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
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決確
認原告對位于廈門市湖里區的房產享有抵押權,原告有權就該房產變賣、拍賣所得價款
優先受償;4、本案訴訟費由上述被告共同負擔。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截至公告日,上述訴訟案件一審尚未開庭。上述訴訟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
潤的影響金額尚無法準確判斷。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上述訴訟案件的
進展進行披露。
特此公告。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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