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證券代碼:002004 證券簡稱:華邦穎泰 公告編號:2013085
華邦穎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華邦穎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邦穎泰”或“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
十三次會議通知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出,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通過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本次會議 10 名董事都參與了表決,會議
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會議由董事長張松山
先生主持,經與會各位董事認真討論研究,審議并通過了如下事項:
一、會議以 10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董事
會董事及獨立董事人數的議案》。公司董事會由 11 名董事組成,2013 年 1 月,
李至女士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并辭去了公司董事職務,李至女士辭職后的
董事席位一直空缺,截止目前,公司董事共計 10 人,其中非獨立董事 6 人,獨
立董事 4 人。公司獨立董事何建國先生于 2007 年開始任職公司董事會,其已經
連續任職六年,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
定,何建國先生將不再連任公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徐堅先生因個人原因,在公
司第四屆董事會屆滿后向公司書面提出不再連任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以上情況,
公司擬調整董事會董事以及獨立董事人數,董事會席位由 11 人調整至 9 人,其
中,獨立董事調整至 3 人,非獨立董事調整至 6 人。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且需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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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議以 10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章
程〉的議案》。公司擬對《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原條款 修改后條款
董事會由 11 名董事組成,設董 董事會由 9 名董事組成,設董
事長 1 名,副董事長 1 名,由董事 事長 1 名,副董事長 1 名,由董事
會選舉產生。 會選舉產生。
董事長、副董事長、其他董事 董事長、副董事長、其他董事
第 5.25 條 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平等。 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平等。
公司董事會設獨立董事 4 人, 公司董事會設獨立董事 3 名,
獨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職權 獨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職權
外,還具有本章程所規定的專有職 外,還具有本章程所規定的專有職
權。 權。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且需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三、會議以 10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董事會
議事規則〉的議案》。公司擬修訂公司章程第 5.25 條,調整公司董事會董事以及
獨立董事人數,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相應條款需作相應修訂,本次需修改《董
事會議事規則》第七條。
本議案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調整公司董事會董事及獨立董事人
數的議案》、《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后方能生效。
四、會議以 10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董事會換屆選
舉的議案》。由于公司第四屆董事會任期已經屆滿,為保證董事會的正常運作,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董事會擬提名張松山、李生學、蔣康偉、王榕、呂立
明、彭云輝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劉星、盤莉紅、伍斌為
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侯選人簡歷附后。董事任期為自公司股東大
會通過之日起三年。
本議案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調整公司董事會董事及獨立董事人
數的議案》、《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后,再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其中,
獨立董事候選人尚需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審核無異議后方可提請股東大會審
議。
五、會議以 10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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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詳見公司于同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刊載的《關于召開 2014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通知》。
特此公告。
華邦穎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3 年 12 月 21 日
附:候選人簡歷
張松山先生,中國籍,1961 年出生,博士學位,高級工程師。1985 年 10 月至 1987 年
10 月于防化指揮工程學院工作;1987 年至 1992 年就讀于北京大學化學系;1992 年 3 月至
1994 年 9 月任重慶華邦生化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1994 年至 2001 年 9 月歷任重慶華邦制藥
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任新藥開發部研究員;2001 年 9 月至今擔任本公司董事長。張
松山先生同時兼任重慶匯邦旅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穎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重
慶華邦制藥有限公司董事、陜西漢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華邦酒店旅業有限
公司董事長、麗江解脫林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麗江玉龍雪山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貴州信華樂康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重慶市北部新區同澤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浙江云
濤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生學先生,中國籍,1968 年出生,碩士學位。曾供職于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2003-2007 年擔任北京穎新泰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2008 年-2011 年擔任北京穎泰嘉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11 年 12 月至今擔任北京穎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2012
年 2 月至今擔任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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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康偉先生,中國籍,1956 年出生,學士學位。曾供職于中國海外建筑工程總公司、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2003-2005 年擔任北京穎新泰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5
年-2008 年擔任北京穎新泰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2008-2011 年擔任北京穎泰嘉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2011 年 12 月至今擔任北京穎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長;2012
年 2 月至今擔任本公司董事;2012 年 3 月至今擔任本公司副董事長。
王榕先生,中國籍,1972 年出生,碩士學位。曾供職于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中化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2003-2008 年擔任河北萬全凱迪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2003-2011
年擔任上虞穎泰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2005 年至今擔任北京穎新泰康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總經理;2007-2008 年擔任北京穎新泰康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2008-2011 年擔任北京穎
泰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裁;2011 年 12 月至今擔任北京穎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經
理;2012 年 2 月至今擔任本公司董事。
呂立明先生,中國籍,1963 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曾供職于重慶醫藥工業
研究所;歷任原重慶華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新品開發部部長、副總經理;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重慶華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2009 年 5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重慶華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2012 年 9 月至今任重慶華邦制藥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0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彭云輝女士,中國籍,1964 年出生,工商企業及經濟管理學本科、研究生,高級經濟
師。曾任重慶隆鑫汽油機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長、原重慶華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部
長;2001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會秘書,2007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劉星先生,1956 年出生,會計學教授、博士生導師、2000 年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
得者,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院長。1983 年獲重慶大學工學學士學位,1987 年加入
中國-加拿大聯合培養研究生項目并獲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碩士學位,1997 年獲重慶大學管
理學博士學位。1991-1992 年、1996 年、2000 年分別在香港城市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參加
國際合作研究項目或任訪問學者、訪問教授,并先后赴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進行學術訪問或
學術交流。兼任中國會計學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教育分會常務理事、中國企業管理研究會
常務理事、重慶市會計學會常務理事等。兼任重慶三峽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港九股
份有限公司、西南合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09 年 5 月至今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劉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系,未受過中國
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關
法規關于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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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莉紅女士,1969 年出生,法律本科學歷,1992 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1999 年 12
月取得律師資格證,2000 年至今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現任重慶衡泰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高級合伙人;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重慶律師協會金融與證券專業委員會委員。2011
年 4 月參加深圳證券交易所培訓獲得獨董任職資格。2011 年 6 月至今擔任重慶福安藥業(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12 年 11 月至今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盤莉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系,未受過中
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關法規關于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條件。
伍斌先生,1972 年出生,民盟人士,研究生,律師,歷任重慶市產權交易中心開發部
經理、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重慶市第三屆政協委員 、重慶市民
族團結進步促進會副會長,現任重慶康實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主任律師,重慶港九股份
有限公司、重慶桐君閣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伍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系,未受過中國
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關
法規關于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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