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
關于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南寧)意字(2012)第 503-3 號
致: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受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長嘉、韋朝鴻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對公司2013年
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或“會議”) 召開的全
過程進行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有關會議文件、資料,
并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現場見證。公司保證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法
律意見所必須的、真實的書面材料。
基于對上述文件、資料的審查和現場見證情況,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按
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本次股東大
會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與本次股東大會會議決議一同公告,
并依法對法律意見書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召開,召開會議的
通知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
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召集人在發出會議通知后,
未對會議通知中已列明的議案進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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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
本次股東大會如期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2 時正,在本公司辦公大
樓會議室召開,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由公司全體董事推舉李博董事主持。公
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本次會議的召開及表決等情況作了會議記錄,
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簽名存檔。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依據《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的,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與
會議通知中所公告的時間、地點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
75,648,804股,占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公司股份總數的26.27%。
經本所律師和召集人共同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均為2013年12
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
的本公司股東。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有公司的董事、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列
席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會議通知的議案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了表決,
未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議案進行表決。本所律師與股東代表、監事
代表共同對表決進行了監票、計票。根據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
已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審議通過。
議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已在當場宣布。出席會議的股東未對表決結果提
出異議。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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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
四、結論意見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 承辦律師:李長嘉
負責人:李長嘉 韋朝鴻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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