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關于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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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關于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閩理非訴字[2013]第 131 號
致: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鐘山、周輝律師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
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
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
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對于本法律意見書,本所特作如下聲明:
1、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
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
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
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
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公司應當對其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本次會議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議及公告、第四屆監事會第二十二
次會議決議及公告、《關于召開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告》、本次會議
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3、對于出席現場會議的公司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在辦理出席會議登記手
續時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證券賬戶卡等材料,其真
實性、有效性應當由出席股東(或股東代理人)自行負責,本所律師的責任是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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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持股數額與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及
其持股數額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本所律師僅對本次會議的召集、
召開程序、本次會議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
結果發表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并不對本次會議審議的各項議案內容及其所涉及事
實或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發表意見。
5、本所律師同意公司董事會將本法律意見書與本次會議決議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聲明,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
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作出了關于召開本
次會議的決議,并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分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深
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巨潮資訊網站上刊登了《關于召開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
大會的公告》。本次會議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在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輕安大
廈八層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由公司董事長衛才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
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會議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一)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
法有效。
(二)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下同)共 3 人,代表股份
410,796,614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534,700,000 股)的比例為 76.83%。公司董
事、監事和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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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會議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逐項表決通過了以下決議:
(一)在關聯股東福建省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回避表決,其所持有的股份
數 389,700,000 股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的情況下,由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股東
審議通過《關于調整 2013 年度公司與福建省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部分
下屬公司日常關聯交易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 2 人,代表股份
21,096,614 股,占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二)在關聯股東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決,其所持有的股份數
14,660,264 股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的情況下,由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股東審
議通過《關于調整 2013 年度公司與福建三鋼國貿有限公司日常關聯交易額度的
議案》,表決結果為:同意 2 人,代表股份 396,136,350 股,占出席會議的無關
聯關系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三)審議通過《關于調整公司經營范圍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表決結
果為:同意 3 人,代表股份 410,796,614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 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本所律師認為,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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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具有合法資格,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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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關于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蔡鐘山
中國福州
經辦律師:周 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劉建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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