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證券代碼:000990 證券簡稱:誠志股份 公告編號:2013-39
誠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修改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無新提案提交表決;
3、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方式召開,并采取現場投票方式。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30 時
(2)召開地點: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玉屏東大街 299 號清華科技
園(江西)華江大廈公司總部會議室
(3)召開方式:采取現場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會
(5)主 持 人:董事長龍大偉先生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有關規定。
2、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
份總數 122,339,313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1.19%。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及表決情況
(一) 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續聘 2013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同意續聘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作為公司 2013 年度財務報告
及內部控制審計機構,并授權經營層根據 2013 年度審計的具體工作量及市場價
格水平,確定其年度審計費用。
表決結果:同意 122,139,313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99.84%;
反對 0 股;棄權 200,000 股
(二)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擬為北京誠志利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華園支行申請 5000 萬元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122,139,313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99.84%;
反對 0 股;棄權 200,000 股
三、律師見證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李雷勇、周曼律師見證并出具了法律
意見書。見證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合法,出席會
議的人員資格及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案文件
1、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誠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3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