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證券代碼:000501 證券簡稱:鄂武商 A 公告編號:2013-039
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解除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中院”)下達的《民
事裁定書》[ (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 00244-1 號]。因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漢中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 (2013)鄂武漢中
立保字第 00244 號]。公司不服武漢中院作出的(2013)鄂武漢中立保
字第 00244 號民事裁定,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漢中院遞交了《復
議申請書》(詳見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證券時報》及巨潮網(www.cninfo.com.cn)公告編號為:2013-038)。
武漢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
00244 號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
一、裁定書的基本內容
復議申請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
漢區解放大道 690 號。
法定代表人劉江超,董事長。
被申請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56
號東亞銀行港中心 13 樓。
法定代表人吳文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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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申請人提出了在仲裁中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沒有法律依據,強
行要求申請人“不得解散和清算合資公司”已經違反了經依法審批的
合資合同及章程的規定,以及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即解散,這是法
律對合資公司的強行性規定,不應受到合資公司投資人之間訴訟或仲
裁的影響等復議理由。
此外,申請人還將涉及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武漢廣場)
的相關事實向法院作出如下說明:武漢廣場已經根據我國《勞動合同
法》關于用人單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提前一個月向員
工發送了勞動合同終止的通知,并得到了武漢廣場員工的確認同意。
武漢廣場與各經營商戶的專柜合同書以及租賃合同也將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滿而自然終止。日前,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依
法向武漢廣場發送了關于解除武漢廣場租賃合同的通知書,武漢武商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廣場的租賃合同將于武漢廣場經營期限屆
滿時解除。
本院經審查認為,在本院(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 00244 號民
事裁定送達申請人之前,武漢廣場已經提前向員工發送了勞動合同終
止的通知,并通知各經營商戶的專柜合同以及租賃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滿而自然終止。本院的保全裁定雖無不當,但此時再限定
復議申請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院裁定履行義務已無
必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09 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 00244 號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
二、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別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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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武漢
廣場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續經營的議案》,作為武漢廣場股
東之一,公司按照《公司法》、武漢廣場章程及合資合同的相關規定
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
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三、備查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3)
鄂武漢中立保字第 00244-1 號
特此公告
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 0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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