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
關于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南寧)意字(2012)第 501-9 號
致: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受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委托,指派岳秋莎、梁定君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作為公司召開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或“會議”)的專
項法律顧問,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全過程進行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并審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關會議文件、資料。公司承諾:其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見所必須的、真實的書面材料。本所律師已證實書面材料的副本、復印件與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對上述文件、資料的審查,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南寧糖業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
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發表法律意
見。
本所律師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與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同公告,并依
法對法律意見書承擔法律責任。
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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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董事會作為召集人于2013年11月23日在《證券日報》、《證券時報》
和巨潮資訊網上公告了召開會議的通知。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后,收到控股
股東南寧振寧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提議,于2013年12月11日發出《關于
延期召開公司201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及增加網絡投票表
決方式的公告》,在本次股東大會中增加《關于因公開掛牌轉讓資產導致關
聯交易的議案》,增加網絡投票表決方式,并將現場會議時間由2013年12月
13日延期至2013年12月20日。網絡投票時間為2013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
20日,原定的股權登記日、現場會議地點不變。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如期于2013年12月20日下午14:50在廣西南寧市
亭洪路48號公司總部二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肖凌先生主持,會
議完成了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議程。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與公告的會議
通知中所列時間、地點一致。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肖凌先生主持召開。會議按照《公司章程》
的規定對召開及表決等情況作了會議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
事會秘書、召集人代表、會議主持人簽名存檔。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一)出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東人數
共36人,代表公司股份137,033,030股,占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公司股份總
數的47.81%。
經本所律師查驗,出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的股東均為2013年12月10日下
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
東,分別持有相關持股證明和身份證明,股東委托代理人持有書面授權委托
書。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有公司現任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
和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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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進行,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的具
體時間為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15:00至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參加網絡投票股東的身份驗證事項,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依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
投票系統進行。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統計并確認,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
過網絡投票系統直接投票的股東共計29人,代表股份8,564,715股,占本次會
議股權登記日公司股份總數的2.99%。
綜上,經核查出席現場會議股東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持股證明和
授權委托書,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或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證明文件;參加
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的身份和資格已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核
查確認。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列入會議通知
的議案進行了表決,未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議案進行表決。關聯股東
回避了有關議案的表決。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以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表決,會議按
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監票、計票,并當場公布了現場表決結果,出席
會議的股東未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網絡投票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進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的表決權數和統
計數,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結果。本次會議所有議案已獲
得審議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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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意見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
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 經辦律師:岳秋莎
負責人: 李長嘉 梁定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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