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浙江大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作為浙江大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依
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本著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公司以下事項進行了認真的了
解和查驗,現就此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對公司使用自有資金進行國債逆回購投資的獨立意見
我們認真審議了《關于使用自有資金進行國債逆回購投資的議案》,并結合
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內控制度等情況,發表如下意見:
公司內控制度較為完善,內控措施和制度健全,公司目前經營情況良好,財
務狀況穩健,在保證流動性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適當進行國債逆回購投資有利
于提高公司自有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資金收益,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
不利影響,符合公司利益,不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因
此,我們同意公司使用不超過人民幣 20,000 萬元的自有資金進行國債逆回購投
資。
二、對公司全資子公司收購浙江宏睿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暨關聯交易的獨立
意見
我們認為:系統工程公司收購朱江明、趙民建、傅利泉等 9 名宏睿通信股東
持有的宏睿通信 100%股權的關聯交易事項所涉及的關聯交易定價公允,不存在
損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權
收購有利于系統工程業務的發展,并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其競爭力;公司董事會在
審議此項涉及關聯交易的議案時,關聯董事回避表決,其表決程序及過程符合法
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同意將本次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對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獨立董事柳曉川先生、
劉翰林先生、孫笑俠先生在履職期間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勤勉盡責,現因其
連續擔任公司獨立董事將滿六年,需更換獨立董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及公司運作的需要。
在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的基礎上,公司董
事會審議決定提名何超先生、王澤霞女士、何沛中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
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和專
業素養等綜合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書面同意。
經審閱獨立董事候選人何超先生、王澤霞女士、何沛中先生的履歷及提交的
文件資料,我們認為何超先生、王澤霞女士、何沛中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任職資格的規定,未發現其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
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況,也未曾受過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的任何處罰和懲戒,具備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資格和能力。
基于以上審查結果,我們認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候選人任職資格符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條件,能夠勝任所任崗位職責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禁止任職的情形,
以及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的情形。我們同意將第四屆董事會候選
人名單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柳曉川、劉翰林、孫笑俠
20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