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證券代碼:600332 股票簡稱:白云山 編號:2013-059
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獲悉,廣東省廣
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周五)上
午 9:30 分在廣州中院第三法庭對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股東)訴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虛
假宣傳糾紛一案(案號:[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 263 號)(“本案”)
開庭審理。該案經合議庭合議,現已審理終結,并當庭宣判,判決如
下:
一、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
停止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原來的紅罐王老
吉涼茶改名為加多寶涼茶了”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并立即銷
毀使用了上述廣告語的宣傳物品;
二、被告彭碧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使用
“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行
為,并立即銷毀使用了上述廣告語的宣傳物品;
三、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內賠償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 1,000 萬元及
合理費用人民幣 813,250 元;
四、被告彭碧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廣州醫藥集
團有限公司合理費用人民幣 2,500 元;
五、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
內在《廣州日報》A1 版、網址為 www.people.com.cn 的人民網首頁
刊登聲明,向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由
廣州中院審定,在人民網首頁刊登的時間不得短于 24 小時);
六、駁回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本公司發布的信息以指定披露媒體《上
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
(http://www.hkex.com.hk)披露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
險。
特此公告
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