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證券代碼:300042 證券簡稱:朗科科技 公告編號:2013-04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起訴華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等單位侵犯公司發明
專利權事項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遞交《民事
起訴狀》,起訴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孔方鼎盛”)、北京博科
思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科思”)、華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迪士尼上海”)侵犯公司發明專利權(專利名稱為“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
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專利號:99117225.6)。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13)二中民初字第 11089 號《受理
案件通知書》、(2013)二中民初字第 11090 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北京二中院
就兩案進行合并審理,先后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8 月 27 日、9 月 2 日、10 月
18 日、12 月 3 日及 12 月 18 日在北京二中院第二審判區組織進行了證據交換、
開庭審理及談話。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與迪士尼上海之間,雙方達成和解。
同日,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請撤回對迪士尼上海的起訴,并重新明確對孔方鼎盛
及博科思的訴訟請求。
現將有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有關侵犯公司發明專利權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公司起訴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科思商貿有限公司及華
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等單位侵犯公司發明專利權的基本情況(涉案產品為
迪士尼牌小 U 閃存盤)
1、案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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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曉華 職務: 董事長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南區高新南六道 10 號朗科大廈 16、18、19 層
被告一: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學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 9 號 C 座 C310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鼎好電子城 B 座 3 層 3288 號柜臺
被告二:北京博科思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瑞霞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芳園西路 5 號 12 號樓 307 室
被告三:華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DREW BIRD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8 號金茂大廈 31 樓 3105 室
2、案件基本情況
公司中國發明專利“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
(專利號:99117225.6,以下簡稱“涉案專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獲得授權,
涉案專利自授權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專利的專利權。
近期,公司獲知被告一在銷售迪士尼牌小 U 閃存盤產品(以下簡稱“涉案產
品”),被告二經被告三許可制造、銷售、使用該涉案產品,同時,被告二還就涉
案產品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經對比分析,涉案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
利的保護范圍。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
銷售、許諾銷售及使用涉案產品的行為,涉嫌共同侵犯了公司的涉案專利權。
3、重新明確后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稱為“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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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專利號:99117225.6)發明專利權的行為;
(2)、判令被告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 100 萬元;
(3)、判令被告二賠償原告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 10 萬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擔。
(二)公司起訴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科思商貿有限公司及華
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等單位侵犯公司發明專利權的基本情況(涉案產品為
迪士尼牌魅豆兒閃存盤)
1、案件當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曉華 職務: 董事長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南區高新南六道 10 號朗科大廈 16、18、19 層
被告一:北京孔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學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 9 號 C 座 C310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鼎好電子城 B 座 3 層 3288 號柜臺
被告二:北京博科思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瑞霞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芳園西路 5 號 12 號樓 307 室
被告三:華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DREW BIRD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8 號金茂大廈 31 樓 3105 室
2、案件基本情況
公司中國發明專利“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
(專利號:99117225.6,以下簡稱“涉案專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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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專利自授權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專利的專利權。
近期,公司獲知被告一在銷售迪士尼牌魅豆兒閃存盤產品(以下簡稱“涉案
產品”),被告二經被告三許可制造、銷售、使用該涉案產品,同時被告二還就涉
案產品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經對比分析,涉案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
利的保護范圍。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
銷售、許諾銷售及使用涉案產品的行為,涉嫌共同侵犯了公司的涉案專利權。
3、重新明確后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稱為“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
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專利號:99117225.6)發明專利權的行為;
(2)、判令被告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100 萬元;
(3)、判令被告二賠償原告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幣 10 萬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擔。
二、案件審理情況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訴訟案件,
兩案先后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8 月 27 日、9 月 2 日、10 月 18 日、12 月 3 日及
12 月 18 日在北京二中院第二審判區組織進行了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及談話。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和迪士尼上海之間,雙方達成和解。公司在 2013 年 12 月
19 日向北京二中院申請撤回對迪士尼上海的起訴,并重新明確對孔方鼎盛及博
科思的訴訟請求。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沒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次訴訟尚處于審理程序中,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
確定性。如本次訴訟公司得到相關的賠償,公司將按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
理。
公司將就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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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五、備查文件
《撤訴申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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