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000818 證券簡稱:方大化工 公告編號:2013-093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注銷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注銷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權的議案》,有關事項具體
如下:
一、股權激勵計劃簡述
1、股權激勵計劃審議批準情況:
201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股權
激勵計劃(草案)》;
201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
審議修訂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201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股權
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并已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
2012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開 2012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了《股
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以下簡稱“股權激勵計劃”);
201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
確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
201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
注銷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權的議案》。
2、股權激勵計劃主要內容:
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本公司擬授予激勵對象期權總數為 6,800 萬份股票期
權,對應標的股票 6,800 萬股,占公司目前總股本 68,000 萬股的 10.00%。其
中首次擬授予激勵對象期權總數為 6,400 萬份股票期權,對應標的股票 6,400 萬
股,占公司目前總股本 68,000 萬股的 9.41%,其余 400 萬份股票期權預留給可
能授予的激勵對象。首次獲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共 192 人,其中董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 11 人。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公告
本計劃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每份股票期權在滿足生
效條件和生效時間安排情況下,擁有在期權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時間內,以事先設
定的行權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權利。首次授予的 6,400 萬份股票期權的行權價
格為 5.00 元/股。
3、實際授予情況
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及相關決議,公司實際向 189 名激勵對象(其中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 8 人)授予了 6,122 萬份股票期權,對應標的股票 6,122 萬股,
占公司目前總股本 68,000 萬股的 9.00%,行權價格為 5.00 元。
二、注銷情況及原因
1、截至目前,首次授予期權的 189 名激勵對象中的龍守春、楊偉、安文圣、
李昊、李海東、胡書生、諶曉華、王國生、王志強、郭志強、張德元、劉鐵民
12 人因個人原因在期權授予之后離職,所涉及股票期權數量 480 萬份,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及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龍守春等 12 人已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
所授予的股票期權應注銷。鑒于以上,公司董事會決定注銷龍守春等 12 人獲授
的 480 萬份股票期權。
2、首次授予期權的第一個行權期的主要業績條件為:2012 年加權平均凈資
產收益率不低于 5.1%,以 2011 年凈利潤為基數,2012 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
48.00%。根據天職沈 SJ[2013]79 號審計報告,2012 年公司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
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6412 萬元。較 2011 年相比降低了 210.95%,
與首次授予期權的第一行權期可行權條件之 2012 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 48.00%
相比-258.95%,第一行權期未達到行權條件。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公司董事會擬
將對應的第一行權期的 1530.5 萬份股票期權注銷,其中前述離職人員對應的第
一行權期股票期權數量為 120 萬份。
上述期權注銷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勵對象減少至 177 人,對應的首次授
予期權數量減少至 4231.5 萬份。
上述調整涉及的激勵對象及授予股票期權數量情況如下:
涉及調整項目 調整前 調整后
首次授予股票期權數(萬份) 6122 4231.5
占公司總股本比例 9.00% 6.22%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公告
激勵對象人數(人) 189 177
本計劃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激勵對象可根據本股權
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行使股票認購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有效期內以行權價格
和行權條件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調整后如下表:
授予標準 占計劃擬授予總 占總股本的比
序號 姓名 職務
(萬份) 量的比例(%) 例(%)
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1 孫貴臣 董事、總經理 183.75 2.70% 0.27%
2 郭建民 董事、黨委書記 150 2.21% 0.22%
3 鹿志軍 副總經理 150 2.21% 0.22%
4 宋春林 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150 2.21% 0.22%
5 張曉東 董事會秘書 52.5 0.77% 0.08%
小計 686.25 10.09% 1.01%
二、中層管理人員、骨干員工、勞動模范、突出貢獻人員(共計 172 人)
小計 3545.25 52.14% 5.21%
合計 4231.5 62.23% 6.22%
預留 400 5.88% 0.59%
總計 4631.5 68.11% 6.81%
本次調整后的股權激勵計劃與 2012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
議批準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相一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獨立董事對公司注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權的獨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及股東會授權注銷本次股
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公司全體股東和激勵
對象的一致利益。同意按《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注銷部分已授期權。
四、監事會核查意見
鑒于在首次授予期權的189名激勵對象中,龍守春、楊偉、安文圣、李昊、
李海東、胡書生、諶曉華、王國生、王志強、郭志強、張德元、劉鐵民12人因個
人原因在期權授予之后離職,已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公司董事會決定將上述12
名激勵對象已獲授的480萬份股票期權注銷,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由原來
的189人調整為177人。該決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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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 號》和《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規定,同意注銷。除上述12名人員外,其他177名
激勵對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備忘錄規定的條
件,其作為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首次授予期權的第一個行權期未達到行權條件,將對應的第一行權期的股票
期權進行注銷合法、合規。同意注銷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期權。
五、律師意見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已經過《管理辦法》、《備忘錄
1-3 號》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必經程序;公司本次注銷股票期權已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公司監事會也已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授予名單及注銷部分已授期權事項出具
了核查意見,獨立董事也對公司本次注銷部分股票期權意見。公司本次注銷部分
股票期權符合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
2、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和監事會對注銷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
權的核查意見;
3、獨立董事意見;
4、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關于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銷部分已
授期權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