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意見
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石艷玲、劉紅霞和郭珊女士,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
法(試行)》、《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等法律、法
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對公司注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權的事項
發表意見如下:
首次授予期權的 189 名激勵對象中的龍守春、楊偉等 12 人因個人原因在期
權授予之后離職,其已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所涉及股票期權數量 480 萬份應注
銷。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的第一個行權期的主要業績條件為:2012 年加
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 5.1%,以 2011 年凈利潤為基數,2012 年凈利潤增長
率不低于 48.00%。根據天職沈 SJ[2013]79 號審計報告,2012 年公司實現歸屬于
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6412 萬元。較 2011 年相比降低了
210.95%,第一行權期未達到行權條件。對應的第一行權期的 1530.5 萬份股票期
權應注銷,其中前述離職人員對應的第一行權期股票期權數量為 120 萬份。上述
期權注銷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勵對象減少至 177 人,對應的首次授予期權數
量減少至 4231.5 萬份。
基于以上,我們認為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及股東會授權注銷本次股
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期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公司全體股東和激勵
對象的一致利益。同意按《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注銷部分已授期權。
獨立董事: 石艷玲 劉紅霞 郭 珊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