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8
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管理制度
(2013 年 12 月 27 日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財務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行為,提高公司財務工作
質量,加強公司財務監督,健全公司內部監控機制,保障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
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負責人是對公司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高級管理人
員,參加公司經營管理會議,對公司所有財務數據信息及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
法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并向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
會及董事會報告工作,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是依法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的負
責人,對公司的財務數據信息、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時性負
責,向財務負責人報告工作。
第四條 財務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制度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職資格和條件
第五條 公司設財務負責人一名,由總經理提名、提名委員會核查任職資格,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任期與同屆董事會任期相一致,連聘可以連任。
公司設會計機構負責人一名,由財務負責人提名,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財務負責人為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為財務部總經理。
第六條 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中
擔任除董事、監事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領薪;與公司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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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和條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業精神,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堅持原則,遵
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較強的領導組織能力;
(二)具有 10 年以上大中型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經驗,財務會計或經濟管理
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會計類中級或經濟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分管財會工作或者在財務、會計、審計等相關部門任正職 3 年以上;
(四)熟悉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公司所屬行業業務,具備較強的財務運作管
理和風險防范能力;
(五)擅長資本運作,有證券融資以及兼并收購的實際經驗和綜合投融資方
案設計能力,并有投融資成功經驗;
(六)具備較強的業務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斷決策能力、較強的溝通能力和文
字表達能力;
(七)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
第八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和條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業精神,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堅持原則,遵
紀守法,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較強的領導組織能力;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業全面財務管理工作經驗,財務或會計類專業
本科及以上學歷,會計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三)具有較強的經濟分析、財務分析、財務計劃和管理能力,熟練掌握企
業會計準則、稅務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
(四)具備較強的業務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斷決策能力,較強的溝通能力和文
字表達能力,精通會計核算并能統籌全局核算工作;
(五)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曾違反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
為;
(三)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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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不宜擔任財務負責人或會計機
構負責人。
第三章 職責與權限
第十條 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和權限:
(一)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定期不定期向總經理、董事長、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報
告工作,提出財務運作、經濟核算等方面的建議;
2、負責審核公司財務報表及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數據,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
完整性、公允性、及時性負責;
3、負責組織建立和健全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計核算規范,監督檢查
下屬子公司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
4、負責組織檢查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
效性,及時發現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經營行為,制訂相應的風險控制
制度、流程并推動執行;
5、參與公司經營計劃制定、資產購置、對外投資、企業并購、重大經濟合
同簽訂等重大事項的研究、審議,協助管理層做出決策并負責財務保障工作;
6、根據董事會、總經理授權,負責組織編制和執行財務全面預算,對股東
大會、董事會批準的預算、重大經營計劃及方案等的執行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7、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年度財務決算議案和利潤分配議案;
8、負責與金融機構、財稅機關、上級管理部門、會計師事務所等部門保持
良好關系;
9、履行《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高管人員適用的職責要求。
(二)財務負責人的主要權限如下:
1、財務決策參與權:參與公司對外投資、營銷策略、產權轉讓、資產重組、
項目開發建設、籌資融資、抵押擔保、資金調度、利潤分配、預算決算、重大經
濟合同簽訂、業務流程再造等涉及財務收支的重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從其
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協助管理層做好決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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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務機構人員管理權:根據《會計法》等法規及公司實際需要,落實公
司會計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公司對會計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全資及控股子公司
任免財務負責人需書面征求公司財務負責人意見;
3、財務收支審核權:審核對固定資產購置、對外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商
品采購等事項的資金使用;審核物料采購、貨款結算、稅金計繳以及各種費用的
報銷支出;
4、財務風險管理權:加強風險管理,審核訴訟賠償,嚴禁設置賬外資產,
參與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制訂與實施等;
5、財務監督權:對公司各項收入、成本、費用開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
審核,有權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經濟行為,維護資金安全;審核公司各經
營部門年度經營計劃完成情況及各項年度預算計劃執行情況,參與實施考核、監
督、控制和獎懲;
6、財務信息化實施權:主持公司財務信息化實施,負責財務應用軟件與業
務應用系統對接;對業務流轉環節和核算環節實施監控,確保系統安全、有效運
行;
7、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權限如下:
(一)根據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和行業會計規定,結合公司特點,制定本公司
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體系;
(二)協助財務負責人建立完善、健全的公司及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計
監控機制;
(三)負責編制公司財務報告并交財務負責人審核,對財務報告的質量負責;
(四)向財務負責人報告工作,提出會計機構運作、會計核算等方面的建議
和分析;
(五)負責上市公司財務數據披露及檢查工作,協助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外部
審計工作,配合公司審計與風險管理部完成內審工作;
(六)審核、指導并監督下屬員工依法進行日常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負責
稅務的合規遵循和及時申報繳納;
(七)組織開展財務預算,編制預算指引及預算報表,監督公司財務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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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況,分析未達成原因,提請財務負責人審核;
(八)負責檢查財務人員的崗位設置、績效計劃、績效管理的實施及改進工
作,并提出績效考核建議;
(九)協助財務負責人處理與業務相關的其他事務等。
第四章 考核與離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財務負責人實行定期和任期考
核,考核的內容包括遵紀守法、財務決策、財務監督、制度建設、團隊建設等,
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實行年終考核,考核的內
容包括遵紀守法、財務報表、稅收籌劃與管理、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工作態度、
工作效率、業務能力、財務支持等,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考核不得評為合格:
(一)出現本制度第九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職務時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三)違反國家法律、政策法規、公司規章制度等,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五條 公司財務負責人離任:
(一)公司財務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可以向董事會提出辭職,但需提前一個月
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交辭職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后離任。若未經董事會正式批
準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財務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
(二)公司解聘財務負責人時,財務負責人有權就被公司解聘的有關情況,
向董事會提交個人申述報告;
(三)公司財務負責人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離
任審查,將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待辦理事項,在公司審計部門的監督下移
交。
第十六條 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離任。
會計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
告。離任前,應當接受公司審計部門的離任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在聘任財務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時應與其簽訂保密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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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遵守公司相關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或總經理等相關授權人員批準,
財務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不得對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未能履行工作職責,公司應追究
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的責任追究范圍:
(一)違反《會計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
(二)未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財務信息未能真實、準
確、完整、及時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情況;
(三)未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等相關要求,財務報告信息披露出現
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
(四)有瀆職、貪污、受賄等行為,或弄虛作假,虛報、瞞報、遲報重大
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
(五)未能認真履行其職責,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為,導致工作
目標、 工作任務不能完成,影響公司總體工作;
(六)重大事項違反決策程序,主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七)對下屬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包庇、袒護、縱容;
(八)因公司財務問題受到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稅務主管部門等監管機構
的處罰;
(九)其他因工作錯誤或疏漏,給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責任追究范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責任追究,
按公司對財務部的考核內容并結合相關考核辦法及內部審計結果作為追究責任
依據,主要包括資金安全、會計處理、財務預算、財務管理、財務報表、稅收籌
劃與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 當發生責任追究所涉及事項時,公司審計部門應調查責任原
因,進行責任認定,并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關部門或董事會審計
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董事會,董事會認定并形成處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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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責令改正;
(二)公司內部通報批評;
(三)調離原工作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合同;
(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需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受到責任追究的同時,給公司
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司有權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權益保障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得因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堅持原則、遵守法
律法規而將其調離、停職、降職、降薪、撤職、辭退以及其他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公司四屆一次董事會于
2005 年 2 月 1 日審議通過的《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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