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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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
關于廣東猛獅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廣東猛獅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
《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廣
東猛獅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猛獅科技”)的委托,指派李彩霞、王
志宏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猛獅科技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
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
與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等重要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
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
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
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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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東大會由猛獅科技董事會根據 2013 年 12 月 10 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
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召集,猛獅科技董事會已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國
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上刊登
了《廣東猛獅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
知》,在法定期限內公告了有關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審議事項、
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登記事項等相關事項。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范運作指
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網
絡投票實施細則》)和猛獅科技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
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
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3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 15:00
的任意時間。
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在廣東省汕頭市澄海
區振興路猛獅集團辦公樓 5 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董事長陳樂伍先生主持。
猛獅科技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規范運作指引》、《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猛獅科技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會議未出現修改原議案或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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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猛獅科技董事會與本所律師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了驗證,并登記了出席本次
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名稱(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經驗證、登記: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 2
人,均為 2013 年 12 月 23 日 15:00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猛獅科技股東,該股東持有及代表的股
份總數為 5,472.5000 萬股,占猛獅科技總股本的 51.5534%。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還有猛獅科技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
(二)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在有效時間內通過網絡投票系
統投票的股東共計 13 人,代表股份數 9.1792 萬股,占猛獅科技總股本的 0.0865%。
上述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的合法性已經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驗證。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規范運作指引》、《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猛獅科技章程
的有關規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1、現場會議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就審議的提案,以記名投票方式逐項進行了表決,表
決時由兩名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和本所律師按照《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和猛獅科技章程的規定進行計票和監票。本次股東大會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2、網絡投票表決程序
猛獅科技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全體股東提供
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部分股東在有效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
聯網投票系統行使了表決權。
(二)本次股東大會對各提案的表決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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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公司符合發行公司債券條件的議案》的表決結果:同意 5,473.6200
萬股、反對 8.0592 萬股、棄權 0 萬股,同意股份數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
決權總數的 99.8530%。議案獲得通過。
2、《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議案》的表決結果:同意 5,473.6200 萬股、
反對 8.0592 萬股、棄權 0 萬股,同意股份數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
數的 99.8530%。議案獲得通過。
3、《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相關事宜的
議案》的表決結果:同意 5,473.6200 萬股、反對 8.0592 萬股、棄權 0 萬股,同
意股份數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99.8530%。議案獲得通過。
4、《關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出現預計不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
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時采取相應措施的議案》的表決結果:同意
5,473.6200 萬股、反對 8.0592 萬股、棄權 0 萬股,同意股份數占出席會議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99.8530%。議案獲得通過。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
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簽名。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規范運作指引》、《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猛獅科技章程等相關規定,會議表
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
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規范運作指引》、
《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猛獅科技章程等相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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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是《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關于廣東猛獅電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的簽署頁)
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 簽字律師:
李彩霞
負責人: 簽字律師:
程 秉 王志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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