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8
證券代碼:002684 證券簡稱:猛獅科技 公告編號:2013-063
廣東猛獅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增加、否決或變更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2:30;
網絡投票時間:2013 年 12 月 26 日-2013 年 12 月 27 日。其中,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時間:201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3:00 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振興路猛獅集團辦公樓 5 樓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形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陳樂伍先生。
6、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54,816,792 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1.64%。其中:參加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2 人,
所持股份數 54,725,0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83%;參加網絡投票的股
東及股東代理人 13 人,所持股份數 91,792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17%。
7、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會議,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李彩
霞律師及王志宏律師出席并見證了本次會議。
8、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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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形式審議通過了:
(一)《關于公司符合發行公司債券條件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54,736,20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85%,其中
現場投票 54,725,000 股、網絡投票 11,200 股;反對 80,592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15%,其中現場投票 0 股、網絡投票 0 股;棄權 0 股,占出席會
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其中現場投票 0 股、網絡投票 0 股。
(二)《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54,736,20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85%,其中
現場投票 54,725,000 股、網絡投票 11,200 股;反對 80,592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15%,其中現場投票 0 股、網絡投票 0 股;棄權 0 股,占出席會
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其中現場投票 0 股、網絡投票 0 股。
(三)《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相關事宜的議
案》;
表決結果:同意 54,736,20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85%,其中
現場投票 54,725,000 股、網絡投票 11,200 股;反對 80,592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15%,其中現場投票 0 股、網絡投票 0 股;棄權 0 股,占出席會
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其中現場投票 0 股、網絡投票 0 股。
(四)《關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出現預計不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或
者到期未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時采取相應措施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54,736,20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85%,其中
現場投票 54,725,000 股、網絡投票 11,200 股;反對 80,592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15%,其中現場投票 0 股、網絡投票 0 股;棄權 0 股,占出席會
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其中現場投票 0 股、網絡投票 0 股。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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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李彩霞律師及王志宏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出
具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
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規范運作指引》、《網絡投
票實施細則》和猛獅科技章程等相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廣東猛獅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關于廣東猛獅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廣東猛獅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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