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
關于
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之
法 律 意 見 書
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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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關于
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東方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集團”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馬雷、張佳
言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東方集團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
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進行見
證,并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關
于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涉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有關事項的通
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
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
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僅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
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僅對本
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與參加會議的人員資格及會議
表決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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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發表意見,并不對會議所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
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東方集團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東方集團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
為東方集團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眾
披露,本所依法對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
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1、2013年12月9日,公司召開了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同意召
開本次股東大會。
2、2013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登了《關于召
開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其中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
召開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3、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會議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
開。其中:現場會議于2013年12月25日上午8:30時,在哈爾濱市南崗
區花園街235號東方大廈21層會議室如期召開,由公司董事長張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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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主持;網絡投票系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時間為
2013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現場會議持有有效表決權的股東和代理人20名,所持有公司
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20,753,586股,占公司股本總數的31.24%。本所
律師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
行了驗證,依據授權委托書對股東代理人資格的合法性進行了驗證。
2、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信息確
認,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460名,代表
股份85,502,979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13%。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
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
網絡有限公司驗證。
3、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及本所見證律師列席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行使表決
權的資格及列席人員資格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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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對會議通知中列舉的事項進行了逐項審議并表決。
2、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事項的現場表決投票,由股東代表、監
事及本所律師共同進行監票,并由監票人對表決結果進行統計,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3、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表決投票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置操作流程,參加網絡投票
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最終表決結果系根據現場投票結果和網絡投票
結果的數據進行合并統計后作出,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
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關于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2、《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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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的議案》;
4、《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報告的議案》;
5、《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的議案》;
6、《關于公司與發行對象簽署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附條
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的議案》;
7、《關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
行股票相關事宜的議案》;
8、《關于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關聯交易的議案》;
9、《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實際控制人張宏偉及其一致行動人
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議案》;
10、《關于聘請公司2013年度內部控制審計會計師事務所的議
案》;
11、《關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
以上議案中的普通議案已經參加表決的全體股東(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別議案已經參加表決的全
體股東(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
涉及關聯交易的,所涉關聯股東已回避表決,由非關聯股東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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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
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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