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計劃之核查意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發證券”、“保薦機構”)作為廈門蒙發利
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蒙發利”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 25 號:商品
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就蒙發利第二屆董事
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 2014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計劃的議案》所
涉相關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一、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內容
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業務僅指公司從事的遠期結售匯業務,即:銀行與客戶簽
訂遠期結售匯合約,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
在到期日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再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的幣種、金額、
匯率辦理的結匯或售匯業務。
公司不進行單純以盈利為目的的外匯交易,不進行無鎖定的單邊交易,所有
外匯交易行為均以正常生產經營為基礎,以具體經營業務為依托,以套期保值,
規避和防范匯率風險為目的。公司進行遠期結售匯業務等外匯業務只允許與經國
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或是所在國家及地區金融外匯管理當局批準、具有
遠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易,不得與前述金融機構之外的其他
組織或個人進行交易。公司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資金來源均為公司自有資
金。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
二、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外銷業務主要以美元計價。因此,當人民幣匯率出現波動時,匯兌損益
對公司的經營業績會造成一定影響。公司通過在金融機構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有
助于減少匯率波動給公司經營業績帶來的影響。公司根據外銷業務的實際情況,
開展與公司實際業務規模相匹配的遠期結售匯業務具有其必要性。
三、公司關于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內控制度
公司一直堅持謹慎策略防范匯率風險,針對人民幣匯率變動趨勢,采用遠期
結匯交易工具確保實際結匯平均匯率不低于訂單目標匯率。為規避和防范匯率風
險,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公司制訂了《金融衍生交易品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并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四、公司 2014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計劃
根據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批、授權要求、相關法
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自身實際經營情況,公司 2014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業
務(即遠期結售匯業務)的總金額控制在 3.10 億美元以內。
五、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意見如下: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業務僅指公司從事的遠期結售匯業務。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5 號: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等
有關規定。公司 2014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即公司從事的遠期結售匯業務)
的總金額控制在 3.10 億美元以內,符合有關制度和法規的要求,符合公司生產
經營的實際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符合公司股東的利益。
六、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公司開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即遠期結售匯
業務)以正常生產經營為基礎,以規避和防范匯率風險為目的,且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因此,公司 2014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計劃符合《中小企業板信息披
露業務備忘錄第 25 號: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內
部控制制度》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要求。
(此頁無正文,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計劃之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胡 軍 葉 勇
保薦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