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關于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
20 13 年 第 六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法律意見書
大成證字[2013]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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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
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
法律意見書
謹致: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
大會規則》”)以及《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
有關規定,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恒天海龍”)的聘請,指派本所執業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
出席恒天海龍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
現場見證和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聲明:
1、 恒天海龍承諾,其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復印件內容真實、
有效,并對此負責;
2、 與會股東及股東代表承諾,其向本所律師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證券賬戶卡、授權委托書等證照、文件真實、有效,并對此負責;
3、 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
議審議事項及其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及會議決議發表法律意見,不對本次股東大
會審議議案所涉及的數字及內容發表意見。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
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對本
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謹出具如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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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1、 恒天海龍董事會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恒天海龍關于召開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大會通知》”),并列明會議
時間、地點、召集人、會議審議事項、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記辦法、登記地點
及聯系地址、郵編、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附有授權委托書格式文本,其公
告時間及公告內容符合《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2、 恒天海龍董事會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一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披露了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已
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
基于以上,本所律師認為,恒天海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情況符合《公司法》、
《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大會通知》載明,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定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 在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海龍路 555 號恒天海龍職工之家餐廳二樓會議室召
開。經本所律師核查驗證,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與《大會通知》
中所載明的時間、地點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2、經本所律師核查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由恒天海龍董事長丁明國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及其資格
1、經本所律師核查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
(包含以征集投票權方式委托征集人出席會議的股東)共計【4】人,所持股份
共計【369,985,409】股,占恒天海龍總股本的【42.82】%;股東和股東代理人
所代理之股東均系截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3:00 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恒天海龍股東,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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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及《大會通知》的有關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的名稱、股票賬
戶卡及各自持股數量與《股東名冊》的記載相符;出席會議的股東代理人持有的
《授權委托書》合法有效。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有權出席本次
股東大會。
2、經本所律師核查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恒天海龍董事、監事及高級
管理人員均系依法產生,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基于以上,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符合《公司法》、《股東
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為:
1、《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議案》;
2、《山東海龍博萊特化纖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議案》。
上述議案已經恒天海龍董事會于《大會通知》、《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屆董事會第十一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中列明并披露。
本所律師認為,恒天海龍董事會已依《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
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布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且會議實際審議
事項與《大會通知》內容相符。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議案符合《公司法》、《股東
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四、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
1、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書面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共兩項,均為普通決議案。
3、 本次股東大會的投票結果由2名股東代表、1名監事代表及1名見證律師
進行監票,并由會議監票人對表決結果進行統計,符合《股東大會規則》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
4、 本次股東大會對議案的表決結果為:全部議案獲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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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
基于以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全部議案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鑒于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恒天海龍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
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審議事項及表決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及其所
形成的會議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二份,無副本。(以下無正文,接簽字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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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恒天海龍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簽
署頁)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李明國
經辦律師: 劉瑞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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