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
關于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事項的
法
律
意
見
書
民仁(2013)11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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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見 書
至: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自: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
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
文件,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根據
貴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向我們提供的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材料,我們假設
材料已包括已知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師所陳述
的相關事實,就北京聚賢貿易公司、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資貿易中心、
北京市京樂建材供銷公司、宣化京奧建材有限公司、內蒙正鑲白旗華
豐百貨商店的債權是否存在清償請求及貴公司有無支付風險進行法
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見。現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
關于本意見書,本所特做聲明如下:
——為出具本意見書,本所律師已遵循勤勉盡責原則,以律師行業
公認的業務水準和執業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審查。
——本所律師對以貴公司提供的文件、資料作為判斷依據;對個別
事項如無該等文件、資料,則以相關負責人員接受訪談時的口頭陳述
為參考。
——本意見書中的任何結論,均以本所律師現已經掌握的資料和信
息為基礎,如該等信息或者資料與事實不符或者不全面、不準確,則
該等結論也做相應修正,本所不應因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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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證據材料: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
山分局、宣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檔案信息資料。
2.對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資貿易中心住所地—石景山古城西街 19
號、宣化京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縣顧家營鎮黃家堡村東、內
蒙正鑲白旗華豐百貨商店經營地—正鑲白旗明安圖鎮的調查記錄。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三、基本事實
據貴公司相關人員的介紹及證據材料:
1、北京聚賢貿易公司在貴公司賬面記載有債權 163012.06 元。該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核準注銷營業
執照。此后該公司清算結束,對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當代東方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訴訟事項發生。該公司或其它單位在最近的叁年
內沒有就上述債權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當代東方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財務負責人主張過權利。
2、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資貿易中心在貴公司賬面記載有債權 56420
元。該公司在 2006 年 10 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吊銷
營業執照。此后該公司再無經營行為,對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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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訴訟事項發生。該公司原經營場所為租
賃,無有該公司人員留守,無辦公、經營場所續存,該公司住所地物
業管理中心及附近居民均不知該公司及人員去向。該公司或第三方在
最近的叁年內沒有就上述債權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當代東
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財務負責人主張過權利。
3、北京市京樂建材供銷公司截止在貴公司賬面記載有債權
80959.18 元。該單位在其轄區工商局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區
縣局無有工商登記記錄。該單位對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當代東方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訴訟事項發生。該單位或其它第三方在最近的叁
年內沒有就上述債權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當代東方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財務負責人主張過權利。
4、宣化京奧建材有限公司在貴公司賬面記載有債權 147579.60
元。該公司在 2012 年 12 月被宣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
此后該公司再無經營行為,對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當代東方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無訴訟事項發生。該公司原經營場所為租賃,住所地
無有該公司人員留守,該公司原住所地的負責人及居民均不知該公司
及人員去向。該公司或其它單位在最近的叁年內沒有就上述債權向原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財務
負責人主張過權利。
5、內蒙正鑲白旗華豐百貨商店在貴公司賬面記載有債權
118391.92 元。該單位在其轄區工商局暨正鑲白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無
有工商登記記錄。該單位對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當代東方投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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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無訴訟事項發生。該單位或其它第三方在最近的叁年內沒
有就上述債權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的高管或財務負責人主張過權利。
四、結論意見:
1、北京聚賢貿易公司于 2004 年 4 月清算后經其開辦單位批準,
申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注銷營業執照并被核準,注銷原
因為虧損,且債權債務清理過程均已結束。 所以,北京聚賢貿易
公司對貴公司的債權清償請求已無提起可能,貴公司對其債務無支付
風險。
2、因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資貿易中心在 2006 年 10 月被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原因為逾期未年檢。此后
未有任何市場經營行為,也未曾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公司人員聯系中
斷,最近叁年未向貴公司主張債權。所以,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資貿易
中心對貴公司的債權清償請求已無提起可能,貴公司對其債務無支付
風險。
3、北京市京樂建材供銷公司在其轄區工商局無有工商登記記錄,
市場主體資格不合法,市場準入受限。業務發生、往來時間在 2000
年 12 月以前。此后未曾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以其它方式主張權利。
現公司人員聯系中斷,最近叁年未向貴公司主張債權,所以,北京市
京樂建材供銷公司的債權清償請求已無提起可能,貴公司對其債務無
支付風險。
4、因宣化京奧建材有限公司在 2012 年底被吊銷營業執照,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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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為逾期未年檢。現公司人員聯系中斷,未曾向債務人提起訴訟,
最近叁年未向貴公司主張債權,所以,宣化京奧建材有限公司對貴公
司的債權清償請求已無提起可能,貴公司對其債務無支付風險
5、內蒙正鑲白旗華豐百貨商店在其轄區工商局無有工商登記記
錄,市場主體資格不合法,市場準入受限。業務發生、往來時間在
2002 年 4 月以前,此后未曾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以其它方式主張權
利。現單位人員聯系中斷,最近叁年未向貴公司主張債權,所以,內
蒙正鑲白旗華豐百貨商店對貴公司的債權清償請求已無提起可能,貴
公司對其債務無支付風險。
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
律師:姚光紅
20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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