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證券代碼:000403 證券簡稱:*ST生化 公告編號:2013-065
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江西省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送達的(2013)
洪經民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書。
一、有關本案基本情況
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7 日發布了南昌齒輪鍛造廠訴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原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的重大訴訟公告,詳情見:2013
年 3 月 8 日刊登在《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上的公告,公告編號為 2013-006 號。
二、民事判決書內容
(2013)洪經民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被告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南昌齒輪鍛
造廠支付所欠貨款1811783.9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3
年1月30日(起訴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對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如被告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償上述欠款及
利息,則由被告宜春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4、駁回原告南昌齒輪鍛造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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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及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2007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與宜春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簽訂《轉讓協議》,
約定公司將持有的宜工業務及相關資產、負債以壹元價格轉讓給宜春市國有資產運
營有限公司。協議明確約定由宜春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承擔宜工 2007 年 10 月
30 日核定的資產負債表中的債務及簽訂日后由宜工業務所產生的任何債務。2009
年 8 月 3 日,宜春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對《轉讓協議》涉及的資產、負債掛牌,
以壹元的價格再次轉讓。在轉讓基本要求第 5 條中指出:本標的所涉及的銀行及其
它 1.6 億的債務,受讓人必須承諾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之前全部還清。2009 年 9 月
29 日,浙江鑫隆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通過電子競價方式競買成功;2009 年 12 月 19
日上述資產過戶完畢。
2012 年 8 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宜國運字
[2012]24 號《債務履行承諾函》,承諾《轉讓協議》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債務由宜春市
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承擔。本公司已督促宜春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
公司盡快解決該糾紛。
另,如果宜春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解決該糾紛,履行還款義務,
本公司擬將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判令宜春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和宜春重工
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故該案尚未確定最后判決結果,本次訴訟
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尚不能確定,公司預計應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
期后利潤造成影響。公司將及時根據訴訟進展履行后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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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經民初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振興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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