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蘇州蘇大維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
獨立意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
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 1、2、3 號》等法律、行
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作為蘇州蘇大維
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發表意見如下:
1、未發現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
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2、《蘇州蘇大維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
的內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 1、2、
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的授予安排、行權安排
(包括授予額度、授權日期、授權條件、行權日期、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事項)
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3、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即公司董事(不含獨立
董事)、高管、核心業務(技術)骨干人員,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任職資格的規定;同時,激勵對象亦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 1、2、3 號》規定的
禁止獲授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
或安排;
5、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公司
可持續發展能力,使管理者、核心業務(技術)人員和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提
高管理效率和經營者、核心業務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與責任心,有利于公司的
持續發展;
6、根據相關規定委托獨立董事楊政先生就審議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股東大
會征集投票權。
7、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的情形。
綜上,同意《蘇州蘇大維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
修訂稿)》。
蘇州蘇大維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