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天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變更公司 2013 年度審計機構的獨立意見
作為天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根
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
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規定,對公司以下相關事項進行了認真審議并發表獨立意見:
一、《關于變更公司 2013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經核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具有上
市公司審計工作的豐富經驗和職業素養,能夠滿足公司 2013 年度財務審計工作
的要求,能夠獨立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不會損害全體股東和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我們一致同意改聘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 2013 年度審計機構,并報股
東大會批準。公司聘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 2013 年度外
部審計機構的決策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天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變更公司 2013 年度
審計機構的獨立意見簽字頁)
常 清 宋 常 李永軍
20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