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
關于
天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致:天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
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
接受天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公司
201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并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
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
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證,并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是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的。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2013
年12月6日在巨潮資訊網上予以公告。所有議案已在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中列
明,相關議案內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方式進行。會議于2013年12月25日上午
10:00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由董事長王利品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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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1、經審查出席會議的個人股東身份證、股東帳戶卡,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
股東共計3名,均為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即2013年12月23日下午交易結束后
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
代表股份數116,775,56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額的40.45%。
2、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人員均具備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根據《天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通知》,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方式進行。
2、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采用記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
議的議案進行了投票表決。
3、根據對投票結果所作的清點,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投票結果如下:
審議通過《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同意116,775,565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棄權0股,占出
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獲得通過,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對會議的表決結果沒有提出異議。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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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
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未發生增加、變更、否決提案的情形;本次股
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兩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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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無正文,為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關于天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簽字頁。)
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李 宏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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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律師:徐春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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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芝然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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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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