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
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和《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深
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 2013 年第
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
序、召集人資格、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發表法
律意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及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
大會所涉及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
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
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
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涉及的相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1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在《證券時報》、《中
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
公告了《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通知》(下稱“《會議通知》”)。《會議通知》載明了會議的召開方式、召開時
間和召開地點,對會議議題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明確了會議的登記辦法、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
登記日、會議聯系人姓名和電話號碼,符合《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
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 在深圳市羅湖區沿河北路 1003
號東方都會大廈公司會議室召開。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
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審議的議案
內容與會議通知所載一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
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人員的資格
1.根據出席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提交的股票賬戶卡、居民身份證或其
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及股東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
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等相關資料等并經本所律師驗證與核查,出席本次
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均為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3:00 深圳證券
交易所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持
有公司股份的股東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49,440,000 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 67.57%。
2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
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對提交本次
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進行表決。
2.出席、列席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全體監事;
(3)公司董事會秘書;
(4)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
(5)本所律師;
經驗證,上述人員均具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根據《會議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的議案為以下事項:
1. 審議《關于審議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349,440,000 股,反對 0 股,棄權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2. 審議《關于審議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議
案》
表決結果:同意 349,440,000 股,反對 0 股,棄權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3. 審議《關于審議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改聘2013年度審計機構
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349,440,000 股,反對 0 股,棄權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審議的議案與會議通知內容相符;公司的股東及監事會未
3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在本次股東大會上提出新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對所有提案逐項進行了書面投票表決,按《公司
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和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
東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
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出席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
4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本頁無正文,為《關于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臨
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
張學兵
簽字律師:
任理峰
簽字律師:
吳傳嬌
2013 年 12 月 2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