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京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8 號
太平洋保險大廈 10 層
郵編:100032
北京京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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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關于
北京京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京天股字(2013)第 169 號
致:北京京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北京京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許亮律師和王慧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
師”)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
大會規則》”)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能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
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本法
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審查了《北京京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
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公告》、《北京京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
議決議公告》(以下合稱“《董事會決議》”)、《北京京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
開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等本所
律師認為必要的文件和資料;同時本所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依法參
與了現場參會人員身份證明文件的核驗工作,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召開、表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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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決議的全過程。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
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
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
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
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公告的法定文件,隨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證券交易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師依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
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
調整公司獨立董事薪酬的議案》、《關于修改<公司對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議案》
等議案,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向
河北涿州京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追加資本金的議案》、《關于向山西京能呂臨發
電有限公司追加資本金的議案》、《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于召開
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等議案,并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2013
年 12 月 3 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分別公
告了相關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大會通知》。
根據《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擬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采用現場投
票的方式召開,會議召開時間為上午 9:30,會議召開地點為公司會議室(北京市
朝陽區永安東里 16 號 CBD 國際大廈)。《股東大會通知》還載明了本次股東大
會的會議審議事項、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記辦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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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方式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
公司會議室(北京市朝陽區永安東里 16 號 CBD 國際大廈)召開,由公司董事長
陸海軍主持。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
1、經本所律師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6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數為 3,556,323,04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77.02%。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及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
司部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3、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召
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與《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
議案一致。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由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和本所律
師進行計票、監票,并當場宣布了最終表決結果,具體如下:
(一) 關于向河北涿州京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追加資本金的議案
本議案為關聯交易,關聯股東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國
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 500,535,080 股,占回避表決后參加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
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表決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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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于向山西京能呂臨發電有限公司追加資本金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556,323,04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表決結果:通過。
(三) 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556,323,04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表決結果:通過。
(四) 關于調整公司獨立董事薪酬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556,323,04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表決結果:通過。
(五)關于修改《公司對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3,556,297,54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945%;反對 25,50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55%;棄權 0 股。
表決結果:通過。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
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
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
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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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經本所律師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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