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
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三)
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
中國上海
二 O 一三年十二月
總部地址: 中國 上海市福山路450號新天國際大廈26樓
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 電話:(0086-21)68769686傳真:(0086-21)583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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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三)
致: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根據與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專項法
律服務協議》,作為公司特聘法律顧問,就國電南瑞向南瑞集團非公開發行A股
股票以購買南瑞集團持有的北京科東100%股權、電研華源100%股權、國電富通
100%股權、南瑞太陽能75%股權和穩定分公司整體資產及負債事宜出具法律意
見。
為本次交易,本所已先后出具了《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國電南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
意見書》”和《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
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一)》”)、《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
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二)》”)。本次交易已由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所現對相關問題及事項出具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三)》。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三)》系對《法律意見書》和《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補充法律意見書(二)》的補充,與其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律意見書整體,為公
司本次交易使用,本所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有特別說明,本《補充法
律意見書(三)》中的詞語含義與《法律意見書》一致。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
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有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
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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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批準和授權
(一)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取得國務院國資委的批準
2013 年 6 月 15 日,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取得國務院國資委的批準。
(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取得國電南瑞股東大會的批準
2013 年 7 月 22 日,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由國電南瑞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通過商務部反壟斷局關于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
查
2013 年 9 月 25 日,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通過商務部反壟斷局關于經營者集中
的反壟斷審查。
(四)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2013 年 12 月 19 日,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結論意見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已經依法、有效地完成了各項
授權和批準,可依法實施。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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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三)》的簽署頁)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吳東桓:
經辦律師
王建文:
黃 勇: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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