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
繼續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臨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審核意見
為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費用,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
益,公司繼續使用 80,000 萬元的閑置募集資金臨時補充流動資金。
公司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未進行證券投資等風險投資,并承諾本次繼續使用部
分閑置募集資金臨時性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風險投資。同時承
諾,將在該款項到期后及時足額歸還到募集資金專戶,或根據募集資金項目建設
需要隨時歸還,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該議案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獨立董事、保薦機構
均發表意見,表決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
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議案內容符合
公司募集資金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不存在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
情況。
鑒于以上原因,監事會同意在按期全部歸還前次臨時補充流動資金 80,000
萬元至公司相應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后,擇機使用 80,000 萬元閑置募集資金臨
時補充流動資金,從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后具體使用日期計算,使用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到期歸還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