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深圳市信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部分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
獨立意見
作為深圳市信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根據《上
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
事項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規則》(2008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對公司擬實施的《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部分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進行了認真的審議并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本次預留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為2013年12月24日,該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
號》以及公司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關于授予日的相關規定,同時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勵計劃中關于激勵對象獲授預留部分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
票的條件規定,同意確定公司預留部分權益的授予日為2013年12月24日。
2、本次共計授予的13名激勵對象,其中沒有監事、獨立董事及持有公司5%
以上股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近親屬,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
過本計劃獲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本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為在公
司任職人員并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未參與其他類似的激勵計劃,不存在最近
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或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
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或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情形,不存在依據公司相應的績效考核辦法績效考核結果
不合格的情形。因此獲授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權益的激勵對象不存在禁止獲授股票
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且激勵對象范圍的
確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以及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一致同意向激勵對象授予
權益。
3、公司本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價格的確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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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
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及公司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中有關授予價格確定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實行激勵計劃中預留部分的授予。
獨立董事: 謝澤敏 陶長春 焦永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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