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定期報告及重大
事項在編制、審議和披露期間,公司外部信息報送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報告、臨時報告、財務數據、需報批的重大事項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報送和使用
第四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分子公司負責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
人以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報告編制、公司重大事項籌劃期間,負有保密義務。
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徑向外界或特
定人員泄漏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業績座談會、分析師會議、接受投
資者調研座談、博客、微博及其他網絡私人空間等方式。
第五條 公司依據法律法規應當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報送年報相關信息的,提供時
間不得早于公司業績快報的披露時間,業績快報的披露內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信息內容。
第六條 公司應將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外報送的相關信息作為內幕信息,并書面提
醒報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義務。
第七條 公司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應當報送的,需要將報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相
關工作人員作為內幕知情人登記備案,并應將報送依據、報送對象、報送信息類別、報送
時間、對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義務書面提醒、登記備案情況等報告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第八條 公司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外報送信息前,應由公司具體經辦人員
填寫對外信息報送說明,經部門領導、分管領導審批后對外報送。若報送信息屬于未經披
露的重大事項,需在分管領導審批完后由董事會秘書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對外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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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于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外部單位年度統計報表等提出的報送要求,公司應拒
絕報送。
第十條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據法律法規報送的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股票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
第十一條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當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應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應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第十二條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關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報送的未公開重大信息,除非
與公司同時披露該信息。
第十三條 公司在進行商務談判、銀行貸款等事項時,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向對方提
供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應要求對方與公司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并
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公司股票。
第十四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以下情形下與特定對象進行相關信息交流
時,一旦出現信息泄漏,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立即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與律師、會計師、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等進行的相關信息交流;
(二)與稅務部門、統計部門等進行的相關信息交流。
第十五條 外部信息使用人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如違反本制度及相關規定使用公司
報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利用所獲取的
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股票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的,公司將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相悖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批準之日起實施。
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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