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規定(2013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
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推動公司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公司健康快
速發展和包括廣大中小投資者在內的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
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企業特別規定》、公司《章程》及其
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的原理加強與投資者之間
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三條 公司通過良好、有效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提高股東價值,同時為公司創
造良好的資本市場融資環境,提高公司的融資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資成本。
第四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對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內部信息進行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與目的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合規性原則,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
其他合法權益;
(三)客觀、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的原則,避免不實宣傳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
誤導;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則。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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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司的誠信度,樹立公司在資本市場的良好形象;
(二)樹立尊重投資者、尊重投資市場的管理理念,建立與投資者互相理解、互相尊
重的良好關系;
(三)通過建立與投資者之間通暢的雙向溝通渠道,促進公司誠信自律、規范運作,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治理結構;
(四)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機構與負責人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證券部是投資者關系
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公司的其它職能部門、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公司證
券部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的職責有:
(一)組織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
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二)研究制定規則:對監管部門的政策、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學習公司發展戰略、
搜索相關行業動態,為公司高層的決策提供參考;負責制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管
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
(三)培訓指導:負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就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全面和
系統的培訓,以及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
(四)信息溝通:匯集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等相關的信息,根據法律、法規、上市
規則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披露;回答分析師、
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收集公司現有和潛在投資者反饋信息,將投資者對公司的評價和期
望及時傳遞到公司決策層。
(五)定期報告:負責年報、半年報及季報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六)會議籌備:籌備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準備會議資料。
(七)來訪接待:保證監管部門、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及中小投資者與公司的聯
系渠道暢通,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關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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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監管部門、交易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良好的公共
關系。
(九)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安排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重要人員的
采訪報道。
(十)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及時披露
與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和咨詢。
(十一)危機處理:在公司面臨重大訴訟、發生大額的經營虧損、盈利大幅度波動、
股票走勢異常、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給公司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
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二)與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專業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咨詢公司、
財經公關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關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從業人員是公司面對投資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資者中的
形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必須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運營、財務、產品等狀況,對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熟悉證券法規及政策,了解各種金融產品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四)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市場營銷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較強的寫作能力,能夠撰寫年報、半年報、季報以及各種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識。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
第十一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為:
(一)投資者(包括現有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監管部門等相關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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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內容: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
(二)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及運營過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產經營、
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重大投資及其變化、重大重組、對外合作、財務狀況、經營
業績、股利分配、管理層變動、管理模式及其變化、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運營過程中的各
種信息;
(三)企業文化;
(四)投資者關心的與公司相關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股東大會;
(三)公司網站;
(四)分析師會議或說明會;
(五)一對一溝通;
(六)電話咨詢;
(七)現場參觀;
(八)路演。
第十四條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報紙,深圳證券交易所
巨潮網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根據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應披露的信息
必須在第一時間在上述報紙和網站上公布。
第十五條 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至少
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
意使用互聯網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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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以適當方式對全體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
負責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
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當舉行專門的培訓。
第十八條 公司各所屬部門內部信息反饋負責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向公司證券部報
告披露事項,以便證券部及時、全面掌握公司動態。
第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中代
表公司發表任何言論,經過培訓并得到明確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通過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各種活動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現行法律法
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年報、半年報披露前三十日內,其余定期報告披露前十五日內應
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
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條 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應同時采取網上直播的方式進行,使所
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動時間、方式和主要內容等向投資者予
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確定投資者、分析師
提問可回答范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
重大信息的,公司應拒絕回答。
第二十五條 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結束后,公司及時將主要內容置于公司
網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二十六條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
時,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公司派兩人以
上陪同參觀,并由專人對參觀人員的提問進行回答。
第二十七條 公司與特定對象進行直接溝通前,應要求特定對象簽署承諾書,承諾書
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諾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未經公司許可,不與公司指定人員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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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員進行溝通或問詢;
(二)承諾不泄漏無意中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
賣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
(三)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開重大信息,除非公司
同時披露該信息;
(四)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預測和股價預測的,注明
資料來源,不使用主觀臆斷、缺乏事實根據的資料;
(五)承諾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在對外發布或使用前知會公司;
(六)明確違反承諾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核查特定對象知會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
發現其中存在錯誤、誤導性記載的,應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應及時發出澄
清公告進行說明。發現其中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立即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時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對外泄漏該信息并明確告知在此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證
券。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職的股東方或其他
單位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三十條 公司實施再融資計劃過程中(包括非公開發行),向特定個人或機構進行
詢價、推介等活動時應保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過向其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以吸引
其認購公司證券。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向股東通報的事件屬于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將該
通報事件與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同時披露。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以下情形下與特定對象進行相關信息交
流時,一旦出現信息泄漏,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立即報告本所并公告:
(一)與律師、會計師、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等進行的相關信息交流;
(二)與稅務部門、統計部門等進行的相關信息交流。
第三十三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特定對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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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指引規定,造成公司或投資者合法利益損害的,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維護公司和投
資者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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