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重慶源偉律師事務所
關于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
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
及《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規定,重慶源偉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偉、殷勇律師出席公
司于2013年12月20日上午在重慶市渝中區鄒容路68號大都會商廈3611召開的
201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對本次臨時股
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方式和程序以及會議
決議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
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法律意見所必須的文件、資料,并對有關
事實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就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
1、2013年12月5日,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
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登了《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的公告。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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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載明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內容,說明了股東有權
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
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等事項。
2、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3年12月20日上午在重慶市渝中區鄒容路68號
大都會商廈3611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事項與會議公告披露的內容
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0405.80
萬股,占公司總股份的38.90%,均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收市后在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公司部分董事,全體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前述
人員均為公司現任人員。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均符合法律、法規和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和程序及決議的有效性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了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議案:
1、《關于修訂<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議案》;
2、《關于為四川源田現代節水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提供續擔保的議案》;
3、《關于同意盈江縣民瑞水電有限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并為其提供擔保
的議案》;
4、《關于補選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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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就前述議案以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了表決,按規定
進行了監票和計票,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根據表決結果,前述議案均獲得
了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00%通過。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方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
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方式以及表決結果均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
有效。
(此頁以下空白,簽字、蓋章見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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