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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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金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13]第 0121 號
致:深圳市金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下稱“信達”)接受深圳市金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貴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達律師出席貴公司 2013 年第六次臨時
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進行見證,
并出具本《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金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下稱“《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以及現行有效的《深圳市金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
程》”)的規定,并基于對《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事實
的調查和了解發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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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信達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
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刊登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
券交易所網站上的《金證股份 2013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
(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
3、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4、本次股東大會會議文件;
5、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及決議。
在《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中,信達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規定,
僅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集人資格、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
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以及其他與議案相關的事實、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信達同意將《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隨同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
資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對《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鑒此,信達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及勤勉盡責精神,對本
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實出具如下見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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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1、2013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 2013 年第十一次會議在公司會議
室召開,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2、2013 年 12 月 7 日,公司董事會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
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了《股東大會通知》,在法定期限內公告了本次股東大會
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召開方式、會議審議事項、出席會議對象、登記辦法等
相關事項。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
股東大會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召集,其召集人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及貴公司《公
司章程》規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表決的方式召開。現場會議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九樓會議室如期召開。董事長趙劍先生主持了本次會議。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一)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信達律師根據 2013 年 12 月 19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結束時,在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名冊》,和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的公司法人股東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
人身份證件、代理人身份證件、代理投票委托書、股票賬戶卡;出席本次股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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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公司自然人股東身份證件、股票賬戶卡、股東代理人身份證件、代理投票委
托書等,對出席現場會議股東的資格進行了驗證。
據統計,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合計【4】人,代表
股份【119,999,273】股,占公司總股份數的【45.70】%。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資格,有權參與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
人員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等。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均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與《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審
議事項相同,以現場投票的方式對上述審議事項進行了投票表決,按照貴公司《公
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獲得有效通過。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及出
席本次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簽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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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在核查后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集人資
格、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
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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