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恒一律師 法律意見書
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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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次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孫水泉、
郝恩磊律師出席貴公司第四十一次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就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
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
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擔責任。
本所及經辦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
對貴公司提供的文件進行了核查,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現場見證,出具法律意
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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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師 法律意見書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2013 年 12 月 7 日,貴公司董事會在《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報》
上刊登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第四十一次股東大會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召
開地點、召集人、召開方式、會議出席對象、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
方法等內容。
2、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如期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辦公
樓二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郭文倉先生主持。
3、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屬于股東大會審議范圍,會議召開時間、地
點、方式及審議事項等內容與《通知》中所列事項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
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22 人,持有股份 37,117,93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44.03%。參會股東均為 2013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
股東。出席會議股東的資格均經公司確認;股東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均
持有股東的授權委托書。
2、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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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對《通知》中所列的一項議案進行了
表決。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為普通議案,需經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
決權的股份總數過半數通過;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為關聯交易議案,
關聯股東山西焦化集團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及持有本
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會議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回避表決。
2、本次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在監票人、計票人監票、驗
票和計票后,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同意 140,075,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3、經審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
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和會議的表決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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