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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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大律 師事務所
關于吉林 高速 公路股份 有 限公 司
⒛ 13年 第 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法律 意見 書
致 :吉 林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吉林 高速 公路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簡稱 公 司 )2013年 第 一 次 臨 時股 東大會 于
⒛ 13年 12月 24日 在 吉林 省長春 市 經 濟 開發 區浦 東路 狃88號 召 開 。吉林 吉大律師 事務所
(以 下簡稱 “本所 ”)接 受 公 司 的委 托 ,指 派 陳福祥 、 陳秀 蘭 律 師 (以 下簡稱 “本所律 蝠
鰓
” “ ”
師 )出 席會 議 見證 ,依 據 《中華人 民共和 國證 券法 》(以 下簡稱 《證 券 法 》 )、 《中
“ ”
華人 民共和 國公 司法 》(以 下 簡稱 《公司法 》 )、 中國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會 《上 市 公
“ ”
司股 東大會規 則 》(以 下 簡稱 《規 則 》 )和 《吉林 高速 公路股 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以
“ ”
下簡稱 《公司章程 》 )出 具本法律 意見書 。
根據對 事 實 的 了解 和 對法 律 的理解 ,本 所律 師按照有 關法律 、法 規 的規 定對 公司
本 次股 東大會 的召集 、 召開程序 是否合法 及是 否符合 《公 司章程 》、 出席會 議人 員資
格和 召集人 資格 的合法 有 效 性 以及股 東大會表 決程序 的合法 有 效性 發表法 律意 見 。
本法 律 意見 書 系依據 國家有 關法律 、法 規 的規 定而 出具 。本 所律 師 同意將本法律
意見書作 為公 司 ⒛ 13年 第 一 次 臨 時股 東大會 的必備文件 予 以公告 ,并 依 法對 本所 出具
的法律 意見承 擔 責任 。法 律 意 見書 中不存在虛假 、嚴重誤 導性 陳述 及 重 大遺漏 ,否 則
本所律師愿 意承 擔 相應 的法律 責任 。
本所 律師 已經 對 與 出具法律 意見書有 關 的所有文件 材料 及證 言進 行 審查判 斷 ,并
出具法律 意 見如 下 :
一 、本 次股 東大 會 的召集 、 召開程序
公司召開本 次 ⒛ 13年 第 一 次 臨 時股 東大會 ,董 事會 已于會 議 召 開 15日 以前 即2013
年 11月 30日 于 《中國證 券報 》、《上海證券報 》以及上海證 券交易所 網站刊 登 了吉林 高速
—
公路股份有 限公 司 《關 于 召開 ⒛ 13年 第 次臨 時股 東大會 的通 知 》,以 公告方 式通 知
各股 東 。公 司發布 的該 等 公 告載 明 了會 議 的時間 、地 點 、召集 人及 會 議采 取 累積 投票
辦公地址 :古 林 省 K奮 i"東 南 湖 大 路 1717弓 女 東人廈 B座 15F
郵政編碼 :130033
電 話 (傳 真 ):043185623666 第 l貞 丿14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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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現場投 票 的投 票 方 式 ,說 明 了股 東有權 出席 ,并 可委 托代 理 人 出席和 行使表 決權
的登 記
及有權 出席股 東 的股權 登記 日,披 露 了會 議 審議 的事項 ,告 知 了出席會 議 股 東
辦法 、時間 、地 點 、聯 系 電話和 聯 系人姓 名 。
會議資料于 ⒛ 13年 12月 6日 登載于上海證券交易所 網站 。
經本所 律 師核 查 ,本 次股 東大會采 取現場 記名投 票 的方 式 召 開 。
4488號 如 期
本 次股 東 大會 于 ⒛ 13年 12月 24日 在 吉林 省長 春 市 經 濟 開發 區浦 東路
召開 。
經本所 律 師核 查 ,公 司在 本 次股 東大 會 召開 前十 五天 刊 登 了會議 通 知 ,本 次股 東
一 致 。公司發 出通 知 的時 問 、方 式及 通 知 內容
大會 召開時 問 、地 點及會 議 內容 與公告
均符合 法律 、法 規 和 規 范性 文件 及 《公司章程 》 的相 關規 定 ,本 次股 東大會 的召集
、
召開程序 符合 相 關法 律 、法 規和 規 范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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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出席會 議 人 員 資格 和 召集人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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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現 場會 議 的股 東及委 托代 理人
根據 公 司 出席 會 議 股 東簽 名 及 《授權委托 書 》等 文件 ,出 席 現 場會 議股 東及委托
代 理人 2名 ,代 表 股份 814,200,000股 ,占 公司總股 本 的67.11%。 黠
經 查驗 出席本 次股 東大會現 場會 議 的股 東代 表 的身份 證 明 、 持股 憑 證 和授權委
托書 ,本 所律 師 認 為 ,出 席 本 次股 東大會現場 會 議 的股 東代表 均 具有 合法 有 效 的資格
,
符合 法律 、法 規和 規 范性 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 的規 定 。
2、 出席會 議 的其 他 人 員
經驗 證 ,出 席現 場會 議 人 員除 上述股 東及委托代 理人 外 ,還 有 公 司董事 、監 事 、
董事會秘 書 、其 他 高級 管 理 人 員及 見 證律師 ,該 等 人 員均 具備 出席 本 次股 東大會 的合
法 資格 。
3、 召集 人
經驗 證 ,公 司本 次 臨 時股 東大會 是 由董事會 召集 ,符 合有 關法 律法 規及 《公司章
程 》的規 定 ,召 集 人 資格 合法有 效 。
三 、本 次股 東大會 的記 名 投 票表 決程 序
I東 南 湖 人 路 1717號 鉍 東 大 l~k /15F
辦 公 地 山::古 林 省 κ春 Bl’
郵政 編 碼 :130033
):0431-85623666 第 2貝 共 4頁
電 話 (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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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 證 ,出 席 公 司本 次 ⒛ 13年 第 一 次 臨 時股 東大 會現 場 會 議 的股 東及 股 東代表
就 公告 中列 明 的事 項 以 記名 投 票方 式進行 了表 決 。公 司按 《公 司章程 》規 定 的程序進
行計 票 、監 票 ,當 場 公布 表 決 結果 。本所律師 經 審查后認 為 ,公 司本 次股 東大會現場
會議 的表 決程序 和 表 決方 式符合 法律 、法 規和規 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規 定 。
四 、本 次股 東大會 表 決結果
本 次股 東大 會 投 票 結束后 ,公 司統計 了現場投 票 的表 決 結果 。經 本所律 師 審核 ,
一以
本次股 東大會 審 議 的普 通 議 案 己經 參加 表 決 的全 體 股 東 以所 持 表 決權 的 二 分 之
上 同意 。根據 表 決 結果 ,本 次股 東大會 審議通 過股 東大會 決議 。
本所律 師 經 核 查后認 為 ,公 司本 次股 東大會 的表 決 結果合法 有 效 。
五 、 結論 意見
綜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師 認 為 :公 司本 次股 東大會 的召集 、召 開程 序 符 合法律 、法
規和規 范性文件 及 《公 司章程 》的有 關規 定 ;出 席本 次股 東大會 的人 員資格和 召集 人
資格均合 法 有 效 ;本 次股 東大會 的表 決程序符 合有 關法律 、法 規和 規 范性 文件 及 《公
司章程 》 的規 定 ,本 次股 東大會 通 過 的決議合 法有 效 。
(以 下 無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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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頁 為 吉林 吉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關 于 吉林 高速 公路股 份 有 限公 司 ⒛ 13年 第 一 次 臨 時股
東大會 的法律 意 見 書之 簽 章 頁 】
本法 律 意 見 書 正 本 2份 ,無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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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 律師 :陳 福祥
陳秀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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