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491 證券簡稱:龍元建設 編號:臨 2013-040
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3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滬一中民
二(民)初字第 4 號民事判決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規則》有關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規定,現將上述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情
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受理情況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況
原告: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或“本公司”)
被告:上海電氣臨港重型機械裝備有限公司(下稱“臨港重機”)
第二被告: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電氣”)
公司與臨港重機產生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糾紛(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唯一股
東),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
院受理并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向公司簽發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傳票》,
通知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參加該案件的第一次開庭審理。
(二)基本案情
被告系上海電氣臨港重型機械裝備聯合廠房項目工程發包人,公司經招標后
成為該工程總承包方。在工程合同履約過程中,雙方發生工程款糾紛,公司遂向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次訴訟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幣 22,312.16759 萬元;
2、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幣 8,408.467002 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
利率,暫計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止,要求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3、在對被告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 1、2 項債務時,判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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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承擔保證責任。
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上述案件受理情況、基本案情詳細可參見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證
券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臨 2012-08 號公告。
后在庭審中,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
1、判令臨港重機支付拖欠工程款 234,882,852.9 元;
2、臨港重機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以 71,359,217.76 元為本金,自 2007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11 年 3 月 28 日止;以 234,882,852.9 元為本金,自 2007 年 8
月 18 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兩者皆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準計算。)
3、上海電氣對臨港重機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次重大訴訟事項的判決情況
案件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如下:
1、被告臨港重機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公司工程款人民幣
195,170,163.4 元;
2、被告臨港重機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公司支付相應欠付工程款的銀
行利息(以人民幣 71,359,217.76 元為本金,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支付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3 月 28 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幣 195,170,163.4
元為本金,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支付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至實際支付
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上海電氣對被告臨港重機的上述兩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
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
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577,832 元,由公司負擔 473,350 元,由被告臨港重機
與被告上海電氣共同負擔人民幣 1,104,482 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 5,000 元,由
被告臨港重機與被告上海電氣共同負擔;司法審價費人民幣 1,610,000 元,由公
司負擔 201,692 元,由被告臨港重機與被告上海電氣共同負擔 1,408,308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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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因本判決為一審判決,尚在上訴期,故對本期及期后利潤不會產生影響。如
上訴或有其它進展,公司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公告案件進展。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及仲裁事項。
五、備查文件
1、(2012)滬一中民二(民)初字第 4 號民事判決書
2、送達回證
特此公告
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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