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國楓凱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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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國楓凱文(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國楓凱文律股字[2013]C0119 號
致: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國楓凱文(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市鹽田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了貴公司召開的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
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
程》”)的有關規(guī)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貴公司提供的有關召開本次股東大會
相關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貴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刊載的《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
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以下簡稱“《董事會決議》”);
2. 貴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刊載的《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
開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
3. 股東名冊、股東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委托書等。
本法律意見書僅作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經本所律
師書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師現(xiàn)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
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根據(jù)貴公司董事會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刊載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
通知》,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 根據(jù)《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通知》,貴公司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
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2. 根據(jù)《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通知》,貴公司有關本次股東大會會議
通知的主要內容有:會議召集人、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審議事項、出席會
議的對象、會議登記辦法及其他事項等,該會議通知的內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關規(guī)定。
3. 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00 在深圳市鹽田區(qū)鹽田港
海港大廈一樓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與會議通知中所告知
的時間、地點一致。
4. 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董事長李冰先生委托董事葉忠孝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根據(jù)本所律師對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與截止 2013 年 12 月 17 日 15:00 在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進行核對與查驗,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貴公司股份 1308546271 股,
占貴公司總股份數(shù)的 67.37%。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手續(xù)齊全,
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
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還有貴公司的部分董事、監(jiān)事、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
人員及本所律師。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董事會召集。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及其他人員均具備出
席大會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根據(jù)本所律師的查驗,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股東大會通知》的議案
作了審議,并以現(xiàn)場投票的方式表決通過。具體議案為:
審議關于聘請公司 2013 年度審計機構的決議
表決結果:同意 1308546271 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經本所律師見證,貴公司指定的代表對現(xiàn)場投票進行監(jiān)票和計票,本次股東
大會審議的議案獲得通過。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
的規(guī)定。
四、結論意見
本所認為,貴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東大會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以及表決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會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
【此頁為《北京國楓凱文(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字頁,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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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