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法律意見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銀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在一致行動協(xié)議到期后
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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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銀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在一致行動協(xié)議到期后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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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銀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貴司發(fā)來的請求界定貴司在《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解除后,是否還存在一致行
動人和實際控制人的函件本所已收悉,經(jīng)本所律師深入研究,現(xiàn)出具法律意見如
下:
一、一致行動人與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一)一致行動人的定義
一致行動這一法律概念在我國首次出現(xiàn)于 1997 年。當年,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
理委員(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出現(xiàn)了“一
致行動”的概念。《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條對“一致行動”的規(guī)定是“兩
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xié)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
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鞏固控制的目的的行為”。 2002 年,中國證
監(jiān)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把“一致行
動人”界定為“通過協(xié)議、合作、關聯(lián)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
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
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3 年修訂,以下簡
稱“《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
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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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權數(shù)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
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jù),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
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
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lián)營等其他經(jīng)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
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
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
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lián)關系。
(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實際控制人是指
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
為的人;《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
司控制權:(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東;(二)投資者可
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 30%;(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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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選任;(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
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五)中國
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理分析
(一)界定一致行動人的前提條件
通過對上述規(guī)范性文件分析判斷,本所律師認為,“一致行動人”的立法
目的是防止在證券買賣中,收購者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逃避信息披露義務。一
致行動必有目的,因此只有在上市公司收購及其股份權益變化活動中才存在界定
的必要。根據(jù)對《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的理解,“一致行動人”的
界定包括四個基本點:(1)采取“一致行動”的法律依據(jù)是協(xié)議、合作、關聯(lián)方
關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動”的手段是行使目標公司的表決權;(3)
采取“一致行動”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動”的目的是
為了擴大其對目標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地位。
結合貴公司的實際情況,貴公司上市前因股權較為分散,為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
的審核要求,由合計持股超過 50%的十四名股東簽署了《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界
定上述股東為一致行動人,簽署《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的目的在于確保對公司的控
制地位。現(xiàn)《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到期,如不簽署新的《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按照
《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是否原一致行動人中存在親屬關系的股東
構成新的一致行動人?本所律師認為不能當然得出這樣的結論,首先如前文所
述,一致行動必有目的,有一致行動才會有一致行動人,如股東間存在親屬關系
就界定為一致行動人,那么一致行動的目的是什么,至少現(xiàn)在不能明確。其次,
如果存在親屬關系的股東界定為一致行動人,則應為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說如
果上述股東在二級市場增持或轉讓股票必須同向操作,即如果某一股東買入股
票,則其他親屬股東不能賣出股票,否則會導致一致行動人的不一致行動,那會
引出另外一個問題,即如果不存在《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出現(xiàn)上述情形該如何處
理,該依據(jù)什么樣的法律規(guī)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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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動人與實際控制人的關系
如果公司的股權集中,治理結構的安排也便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則不存
在無實際控制人的問題。如果公司的股東較多,股權結構非常分散,不存在持股
比例超過 30%的控股股東(自然人)或通過一致行動能控制公司 30%以上的投票
權的股東(自然人),也沒有股東(自然人)能夠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安排對股
東會、董事會的決議造成實質性重大影響,則公司實際上處于無實際控制人的狀
態(tài)。
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的內涵不盡相同。如存在控制關系,可以當然被
認定為存在一致行動關系,但一致行動關系則不一定是控制關系,如可以通過協(xié)
議確定一致行動關系。一致行動協(xié)議有助于實際控制人認定,但絕對不是認定實
際控制人的充分條件。一致行動人與實際控制人在特定情形下存在競合的可能,
但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并不是界定公司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的標準。
結合貴公司的實際情況,貴公司上市時,為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的審核要求,
由合計持股超過 50%的十四名股東簽署了《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界定上述股東為
共同控制人。現(xiàn)協(xié)議到期,如不續(xù)簽《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
應無實際控制人,其理由如下:
1、貴公司的控股股東為銀河電子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
司”),集團公司共有 44 名股東(均為自然人),其中持股比例超過 5%的僅有:
龐紹熙、吳建明兩人,且持股比例也分別只有 18.38%和 6.03%。因此,集團公司
持股比例較為分散,從股權控制的角度來說,如無《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任何股
東均無法單獨對集團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提名及任免等產生實質性影響,即任
何股東均無法單獨形成對集團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2、經(jīng)本所律師了解,龐紹熙家族目前在集團公司及貴公司持股及任職情況
如下:
龐紹熙及其親屬在銀河電子任職及持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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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在銀河電子擔任職務 持股數(shù)(萬股) 持股比例
龐紹熙 無 840.09 3.95%
龐鷹 董事 272.10 1.28%
龐可偉 無 315.18 1.48%
鐘獻宗 事業(yè)部副經(jīng)理 114.64 0.54%
鐘禮花 無 81.88 0.38%
李平波 外貿部副經(jīng)理 42.60 0.20%
徐正峰 無 175.20 0.82%
合計 1841.69 8.65%
龐紹熙及其親屬在集團公司任職及持股情況
姓名 在集團公司擔任職務 出資額(萬元) 持股比例
龐紹熙 董事 919.00 18.38%
龐鷹 無 206.35 4.13%
龐可偉 董事 249.51 4.99%
鐘獻宗 無 87.90 1.76%
鐘禮花 無 64.82 1.30%
李平波 無 31.75 0.63%
徐正峰 無 138.70 2.77%
合計 1,698.02 33.96%
由上表可看出,雖然龐鷹擔任股份公司董事;龐紹熙和龐可偉擔任集團公司
董事,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共 9 人(非獨立董事 6 人、獨立董事 3 人)、集團
公司董事會共 5 人,龐紹熙家族在股份公司和集團公司董事會所占席位均未過半
數(shù)。除此之外,龐紹熙家族并無成員擔任股份公司和集團公司的董事長、總經(jīng)理、
副總經(jīng)理或財務總監(jiān)職務。
股份公司現(xiàn)行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
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但董事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
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董事 2/3 以上審議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
一票。
集團公司現(xiàn)行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
開,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jīng)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
過;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具有兩票表決權。
經(jīng)本所律師調查,股份公司成立時董事長為龐紹熙,但自 2001 年 7 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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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紹熙即因個人身體原因等辭去了董事長職務,此后股份公司董事長一直為吳建
明;股份公司自 2003 年 1 月份至今的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財務負責人均非龐紹
熙家族成員;集團公司自 1999 年公司制改革后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一直為顧
革新。
根據(jù)上述實際情況及集團公司和貴公司治理結構安排,本所律師認為,無論
龐紹熙家族成員間是否簽署一致行動協(xié)議,龐紹熙家族對股份公司董事會和集團
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均無實質性影響。
三、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一致行動必有目的,因此只有在上市公司收購及其股
份權益變化活動中才存在界定的必要。股東間存在親屬關系的,相互之間可以界
定為關聯(lián)方,該等關聯(lián)方在具有共同目的,采取一致行動時構成《收購管理辦法》
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一致行動人,不具有共同目的或未采取一致行動時,則不構成
《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一致行動人。在不存在新的《一致行動協(xié)議
書》的前提下,如果龐紹熙家族股東在具備共同目的并采取一致行動買賣公司股
票且達到需進行信息披露標準時,公司應界定其為一致行動人,并結合信息披露
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否則不應界定為一致行動人。目前,原十四名一致行
動人和存在親屬關系的龐紹熙等 7 人,經(jīng)公司征詢,均明確表示不再簽署一致行
動協(xié)議和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動的事實和行為,因此原十四名一致行動人或存在親
屬關系的龐紹熙等 7 人在公司原《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到期終止后,均不屬于一致
行動人。《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有助于實際控制人認定,但絕對不是認定實際控制
人的充分條件,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收購管
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龐紹熙家族成員持股及任職情況并未達到上述法
律法規(guī)所認定的控制標準,所以無論龐紹熙家族成員是否簽署《一致行動協(xié)議
書》,均不構成對貴公司的控制。貴公司在《一致行動協(xié)議書》到期后不續(xù)簽,
將會產生貴公司由多人共同控制轉變?yōu)闊o實際控制人的法律后果。
(以下無正文)
法律意見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蘇銀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一致
行動協(xié)議到期后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的法律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蓋 章) 經(jīng)辦律師:(簽字)
負責人:(簽字) 黃 浩:
朱玉栓: 羅會遠: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