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
及公司現行章程(下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
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師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就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
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發表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等媒體上公告了會議通知。該通知
載明了會議的召開方式、會議時間和會議地點,對會議議題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
露,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明確了會議的登記
辦法、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會議咨詢部門和聯系電話,符合《股東
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3年12月24日上午9:00,本次股東大會在福建省漳州市臺商投資區燦坤工
業園公司會議室召開。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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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
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人員的資格
1. 根據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股東的會議登記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
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84,367,279 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 45.51%。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
合法資格。
2. 出席、列席會議的部分其他人員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監事;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本所律師。
經驗證,上述人員均具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對會議議案進行了書面投票表決,按《公司章程》
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和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
人審議通過了公司《關于改聘審計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改聘瑞華會計師事務
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 2013 年度審計機構,聘期一年,同意的股份 84,367,279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100%;不同意的股份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
權的 0%;棄權的股份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0%。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
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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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出席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賴繼紅
經辦律師:張學達
莫海洋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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