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法律意見書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州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
(2013)穗金鵬股法字第 169 號
致:廣州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鵬”)接受貴司委托,委派
律師(以下簡稱“金鵬律師”)出席貴司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在位于
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 3 號發展中心六樓舉行的 2013 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
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廣州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
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相關事項出具法律
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金鵬律師審查了貴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
1、《公司章程》;
2、貴司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召開的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
議決議;
3、貴司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刊載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
的《廣州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公司 2013 年第一次臨時股
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臨時股東大會通知》”);
4、貴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東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5、貴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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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司已向金鵬律師保證和承諾,貴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為真實、完整;貴司已向金鵬律師披露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
見書出具的事實和文件,且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金鵬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
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貴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資料和有關
事項進行了核查和現場見證,據此出具見證意見如下: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根據貴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及《臨時股東大會通
知》,經金鵬律師查驗,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由貴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
十四次會議決定召開,并履行了相關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臨時股東
大會的相關議案也已充分披露。
據此,金鵬律師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召開履行了法定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及召集人的資格
根據對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人員提交的持股憑證、個人股東身
份證明、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股東的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
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的驗證:
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
決權股份 1709743729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62.35%;
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董事 5 名;
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 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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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3 名,其中董事會秘
書 1 名;
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司聘任律師 2 名;
金鵬律師認為上述出席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司董事會,召
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上,沒有股東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金鵬律師見證,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以
記名方式審議并表決了以下議案,具體的議案及表決的結果如下:
議案一:《關于公司變更部分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的議
案》
同意 1709743729 股;
反對 0 股;
棄權 0 股。
議案二:《關于選舉馮凱蕓女士為公司第六屆董事會董事的議
案》
馮凱蕓女士以 1709743729 股同意當選第六屆董事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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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三:《關于選舉羅志剛先生為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羅志剛先生以 1709743729 股同意當選第六屆監事會監事。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對議案一表決時采取了普通決議的方式進行
表決。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對議案二至三表決時采取了累積投票制進行
表決。
經金鵬律師核查,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全部議案已經在貴司
發布的《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
與《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所列明事項相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會議
議程、提出新提案以及對《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
表決的情形。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按法定程序進行表決結果點算及公布,到會股
東及股東代理人對表決結果均無異議,并制作了會議記錄且有關人員
按法定程序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無否決或修改議案情況。
據此,金鵬律師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執行了法定的表決程序,
表決數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全部議案均獲得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效表決
權通過,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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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實,金鵬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出席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和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臨
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金鵬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按有關
規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二份。
(下接簽字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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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關于廣州發展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法律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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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
王 波
潘筱云
負責人:
王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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