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股票簡稱:山東鋼鐵 證券代碼:600022 編號:2013-047
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撤訴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
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已撤訴并獲準許;
● 本公司為本案之被告方;
● 涉案的金額為人民幣 48050 萬元;
●因本案已申請撤訴并獲準許,并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
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無重大影響。
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
簽發的(2013)蘇商初字第 0012 號《民事裁定書》。知悉:在江
蘇高院審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訴被告常
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常熟天銘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陳雪明、
龔妹芳、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
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向江蘇高院提出撤訴申請。現將
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受理情況
我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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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初字第 0012 號《民事裁定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分行《追加被告申請書》及《應訴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
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登了案件的基本情況(詳見《山
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編號:2013-038)。
二、案件撤訴的情況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
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經法院審查,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三、本案的開庭審理、判決或裁決情況
經江蘇高院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撤回對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常熟天銘國際大
酒店有限公司、陳雪明、龔妹芳、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山東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的起訴。
四、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況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因本案已由原告申請撤訴并獲準許,并由原告承擔案件受理
費,對本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無重大影響。
六、備查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蘇商初字第
0012 號】。
特此公告。
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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